求指教,

假設我要做個買賣,廠商報價100塊+5塊稅金(5%稅金) 賣我105塊,
暫時不考慮利潤,賣給客戶成本105塊+5塊稅金(我要開發票給客戶),賣他110塊,
現在客戶說不要發票了,給我105塊;我和廠商說不要發票了,給他100塊,

結果…我竟然多了五塊錢???
這樣合理嗎?是不是哪個環節出問題了???

如果客戶一開始就說不要發票,廠商給我100塊,我就賣他100塊,這樣客戶只要付100塊,
現在他原本要發票,後來改成不要發票,二者結果都是不開發票,但前者卻是多付了五塊錢,
這樣很不合理吧,應該如何才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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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92 wrote:
求指教,假設我要做個...(恕刪)


消費者不跟你要發票給你105不也包含了幫你付你轉嫁給消費者的廠商商品稅金嗎

他付了錢 你才跟廠商說不要發票所以給成本100你當然多了消費者的錢

沒有人這樣來回推然後說自己莫名其妙多五塊的吧

david92 wrote:
假設我要做個買賣,廠商報價100塊+5塊稅金(5%稅金) 賣我105塊
暫時不考慮利潤,賣給客戶成本105塊+5塊稅金(我要開發票給客戶),賣他110塊,
現在客戶說不要發票了,給我105塊;我和廠商說不要發票了,給他100塊

結果…我竟然多了五塊錢???
這樣合理嗎?是不是哪個環節出問題了???...(恕刪)
剛剛好沒有多
這是成本認知的謬誤

您自己都說不考慮成本了

所以進貨100元+稅金5元

進貨的那5元稅金是供應商代政府先向您預收的

所以您的成本是100元

不是105元

您卻以105元當做成本再加5元稅金

所以理當本來就多出5元= ="

您對稅務應該不甚熟悉.........
david92 wrote:
賣給客戶成本105塊+5塊稅金(我要開發票給客戶),賣他110塊,

105的 5%,並不是5。

david92 wrote:
假設我要做個買賣,廠商報價100塊+5塊稅金(5%稅金) 賣我105塊,
暫時不考慮利潤,賣給客戶成本105塊+5塊稅金(我要開發票給客戶),賣他110塊,
現在客戶說不要發票了,給我105塊;我和廠商說不要發票了,給他100塊,

答案在你自己設定的最後一句話,不要發票,成本是100,而非105。



如果是真的在做生意,開發票不能當作"討價還價"的項目,不過,
我想大大的討論重點應該不包含該不該開發票的問題。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你要以未稅價來計算,而不是以含稅價來算,不然會重覆計稅。

以你的例子,出售價應該是105(含稅)才對,你再加上5元營業稅,等於是重覆計稅了。
很簡單,就是你算了兩次稅了,就是這樣~~

david92 wrote:
求指教,假設我要做個...(恕刪)

那5元就是你多算廠商5元稅金,因為廠商那邊你最後不要開發票!

acehwang wrote:
2013-06-06 08:2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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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以未稅價來計算,而不是以含稅價來算,不然會重複計稅。

以你的例子,出售價應該是105(含稅)才對,你再加上5元營業稅,等於是重複計稅了。...(恕刪)


那麽,你的意思是說在要開發票的情況下,我應該賣給客戶105元,而不是110元嗎?
如果客戶給我105元,那麽我也付給廠商105元,另外我還得繳5元的營業稅,
那我不是虧本了嗎?

david92 wrote:
那麽,你的意思是說在要開發票的情況下,我應該賣給客戶105元,而不是110元嗎?
如果客戶給我105元,那麽我也付給廠商105元,另外我還得繳5元的營業稅,
那我不是虧本了嗎?


你說不考慮成本,所以是以原價賣出來做為例子,你賣出105元是內含營業稅的,未稅價為105 / 1.05 = 100,內含5元的營業稅是你的銷項稅額,減去你付給進貨商的5元進項稅額,應繳稅額是0,根本就沒有虧損,剛好打平。

我國營業稅的計算是以進銷項稅額的差額來算的,也就是銷項稅額總計 減除 進項稅額總計 得到應納稅額或留抵稅額(進大於銷時),我猜你是誤解為銷項繳稅進項不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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