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媽媽騎車被一台年輕人騎車撞到,
那個年輕人有下來看,我媽說要報警後他就有急事要先走。
然後留電話給我媽,人就跑了。
後來才發現留的電話是空號。
還好我媽有記車牌,跟警察備案。

還好我媽人沒什麼事,就腳受傷,骨頭沒傷到。
車子外觀有損壞。

今天警察說有連絡到車主,要晚上要約談。
請我媽也過去,想請問這樣要如何索取賠償。

因為覺得很不爽,小屁孩亂騎車又肇逃。
除了醫藥費跟修車費之外,請問還可以索取什麼樣的賠償?
謝謝。
文章關鍵字

lightblue wrote:
昨日媽媽騎車被一台年...(恕刪)

肇事逃逸,還報假電話
傷害罪直接告下去吧!!
pcxnec wrote:

肇事逃逸,還報假電話
傷害罪直接告下


和解不成再告.....

lightblue wrote:
昨日媽媽騎車被一台年...(恕刪)


敲他一筆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直接開價50K吧,若是他的薪水只有30K,其餘的20K叫他回家找父母拿~~XD
醫藥費, 修車費, 工作損失, 精神賠償

lightblue wrote:
昨日媽媽騎車被一台年...除了醫藥費跟修車費之外,請問還可以索取什麼樣的賠償?(恕刪)


走法律的話 頂多已損害填補為原則作賠償要求
例如您講的醫藥費/修車費/無法上班的工作薪資(依勞保*日數)...等

若您是想要另外求償 與損害填補無關的費用
例如精神損失費..無法帶小孩要請保母費.....等
一般不會被採用 除非有辦法舉證精神科證明摔車造成精神耗弱的事實

lightblue wrote:
昨日媽媽騎車被一台年...(恕刪)


說老實話

能和解就盡量和解

看看對方能拿出多少誠意

畢竟肇逃算是公訴罪吧?

罰則可是不輕的
更新一下進度:
昨天晚上陪我媽去警局,結果車主不是騎車的年輕人,是他的朋友。(一樣是年輕人)
騎車的那位確定未滿18,警察會直接開無照的單。

問題來了,我媽當場被撞時有詢問那人姓名電話,結果他留車主的姓名(此部份是我媽手寫)。
然後我媽請他寫身份證號跟電話(這部份是他自己寫的),
但他在警局堅稱身份證跟電話不是他寫的(因為這2個跟本查不到資料)。
所以警察說這部份有爭議,但他有承認撞人跟離開。

其實我不太了解警察說有爭議的部份是什麼,事實是他撞了人,沒打電話叫警察跟救護車,也沒等警察來人就走了。
留的資料是車主的姓名也不是他的。就算他堅持電話身份證不是他寫的,那也等於他沒留資料。
人跑了就是跑了,不太懂這樣肇逃有什麼爭議?

總之昨晚他父母也沒來,他態度是還不錯,跟我媽說不好意思。但也沒說要談和解什麼的。
警察也說傷害罪是一定可以告,也直接問我們是不是要提告。
當然我們就是直接提告了,反正之後等他父母出面再調解吧。

其實還好我媽人跟車都無大礙,我想最後應該也會和解吧。
想要問一下,因為傷害事實是很明確,如果和解沒成,傷害罪成立也沒什麼問題。

不過那年輕人未滿18,如果最後傷害罪成立是不是會有前科什麼的?
想要了解一下。謝謝。
隨便寫...隨便看...如果世界也可以那麼隨便....

lightblue wrote:
不過那年輕人未滿18,如果最後傷害罪成立是不是會有前科什麼的?


實務上簡易庭法官會先調解
若對方家長願意與您媽媽達成和解
那麼傷害罪基本上不會定讞
莫約就是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佛心來著 還能為對方著想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9條(得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第83條之1(紀錄之塗銷)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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