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16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
標準,飲酒後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肇
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可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可資參佐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並未有任何依據可以證明會造成車禍,為何還可以將人入罪?
英國每日郵報十九日報導,澳洲雪梨「傷害預防及創傷護理中心」研究發現,開車時講手機,包括使用藍牙耳機等免持系統的人,肇事率是一般駕駛的四倍;另一項由英國運輸研究實驗室進行的研究也發現,開車時講手機的駕駛人,不論有沒有使用免持系統,反應速度都比喝過酒的人慢三十%,比沒喝酒的清醒駕駛人慢五十%。
那以後開車講手機是否也要以公共危險入罪?
美國北佛羅里達州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之反應時間為1.6秒,政府在發予駕照時是否有考慮到,有些人反應時間超過2秒,反應比酒駕更遲緩,是否要考慮也列為公共危險罪?
以上僅做法律見解討論。
留痕 wrote:
你是否有後照鏡去敲到人過,你會報案或留下對方電話嗎?
大部分的人看沒事都會直接離開,因這樣被判刑至少1年是否過重?...(恕刪)
留痕 wrote: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16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
標準,飲酒後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肇
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可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可資參佐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並未有任何依據可以證明會造成車禍,為何還可以將人入罪?
英國每日郵報十九日報導,澳洲雪梨「傷害預防及創傷護理中心」研究發現,開車時講手機,包括使用藍牙耳機等免持系統的人,肇事率是一般駕駛的四倍;另一項由英國運輸研究實驗室進行的研究也發現,開車時講手機的駕駛人,不論有沒有使用免持系統,反應速度都比喝過酒的人慢三十%,比沒喝酒的清醒駕駛人慢五十%。
那以後開車講手機是否也要以公共危險入罪?
美國北佛羅里達州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之反應時間為1.6秒,政府在發予駕照時是否有考慮到,有些人反應時間超過2秒,反應比酒駕更遲緩,是否要考慮也列為公共危險罪?
一瓶酒都不喝很難懂嗎?酒駕判刑那麼低已經夠爛,扯甚麼個人反應跟拿手機

內文是抗議酒駕取締標準過嚴,"標題是之後大家走在路上要更小心" 這有甚麼關係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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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氣的講一句:明知喝酒還開車致人於死就是人渣!就其結果而言跟殺人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