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如下:
A發現B因他長年在北部工作,侵佔農地20多年,經A以侵佔罪起訴後返還。
(B當庭認罪侵佔一案,被判緩刑)
後來A發現B不只侵佔農地,還偽造同意耕契約書、印章及第二類土地謄本,領取農田轉作補助,最少初估有50萬元以上。
A向縣府機關反應,縣府竟要求A去告B偽造文書後,再依判決來向B詐領之補助款及刑責,而且致電要求不要登報公告或召開記者會。
此為真實案件,但縣府對A的反應一直推拖且消極,不知道是不是A一直不死心地向縣府反應,結果莫名奇妙收到違章建築的拆遷通知,好笑的是所謂的"違章建築"並非A所蓋也並非A之名下財產,只是暫居於此。
請問大家,對於此事您會如何處理?
政府機關真的是無權追討嗎???
PS.本來不想說的,但又覺得實在很奇怪!檢舉A違章建築的正是"B",同樣是檢舉,為何B的檢舉,縣府就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