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親戚,當任大廈管理員,值班時遺失了內有身份證的掛號信,
被當事人及管理公司的經理自訴犯了侵佔罪。事實上,他也不知道什麼時候
丟了掛號信,或掛號信裡有身份證。而且這張身份證到目前也應該沒有被非法
使用的紀錄。

這個案子,就我的觀點來看應該是業務過失,可是檢察官和法官
,大概是出自一番好意,暗示他認罪或和解可減輕刑罰,也可不必浪費國家資源,
可是對方提出要賠償 5 萬元台幣。問題是我這個親戚只受過國中教育,年紀又也稍
大(57歲)找工作有困難,現在無業又沒儲蓄。

有二個問題:
1. 暗示他有罪,讓他心生恐懼(他很膽小),妥當嗎?
2. 一張身份證要價 5 萬元,合理嗎? (我個人最近才申請補發身份證,
工本費 200 元)


換個方面想把,這不是單單是遺失了身分證
你要想萬一被人拿去利用而造成的損失這要誰來擔
所以他才會求償這5萬

還有別傻傻認罪,除非他有證據
最愛潛水看文
闇夜 wrote:
換個方面想把,這不是...(恕刪)


我完全同意您的說法,丟掉身份證的風險是很大的,可是對方應該已經申請補發,
申請補發之後,原有的遺失的身份證大概不在有被人非法盜用的風險了吧?

對,我也是給他建議,沒侵佔,就決不能認罪。

califex wrote:
我完全同意您的說法,...(恕刪)

就算他去補發了,還是有一定的風險在
他還要去報案.登報作廢這些手續要處理


還有一點就是他有證據說明哪掛號信裡面就是
他的身分證嗎?難道他是神,還沒到手就先知道囉

補充一點 有沒有錄影畫面可以看這樣比較好查
闇夜 wrote:
就算他去補發了,還是...(恕刪)


我丟了身份證時,也以為要像以前一樣,要報案並且登報作廢,現在應該不一樣了,
去戶政事務所辦補發時,戶政人員會在內政部(?)的網站登錄,這樣手續就完備了。
(可向戶政事務所求證)。

我想對方是有可能知道掛號信內有身份證的,比如說,他請親友寄來的或親友告訴他。

謝謝您的察看錄影帶建議。不過,現在已確定的是郵局那邊有紀錄顯示
該掛號有被該大廈簽收。
當任大廈管理員就有責任保管住戶的掛號信,當檢察官和法官指示他認罪或和解可減輕刑罰,就是要他為自己的業務過失負責,並非是要他答應對方提出的賠償 5 萬元;是否一張身份證要價 5 萬元,相信法官會考量被害者的損失狀況作裁定;我覺得版主的親戚應該有誠意地為自己的業務過失負責,提出補償對方損失的方式;如一再計較著一張身份證要價 5 萬元嗎?而不為自己的業務過失負責而認錯,那法官可能會要求懲罰性賠償,那就不止5 萬元了。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貴親戚的情況有符合上開法條?
他以業務進行中侵占那張身分證
且要拿來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才有該當336第二項
不是的話不罰

再者
那張身分證是他業務上所持有的嗎?
頂多是因業務而代收吧?
而他有搞清楚那掛號信啥時遺失的嗎?
也是沒有吧?
所以頂多是過失而已

還有 檢察官和法官暗示要認罪?
這會不會大膽了點......刑庭都敢這麼幹喔......
感覺就是在求快速結案......Orz
沒有資力的話
去問看看有沒有公設辯護人吧~

附加一點 現在法院應該還沒有權限判懲罰性賠償吧......

有錯的話請鞭~
我不清楚相關法令
這個案也許牽涉到業務過失
但換個方向想
大樓管理員有代收信件的"義務"嗎???
也就是在相關的大樓管理法裡有特別這樣規定嗎???
還是只是一般人刻板的觀念認為這是大樓管理員的工作???
如果沒有明文規定這是他們的工作
應該就沒有所謂業務過失的問題
有過失的就會是郵差
我不懂這方面的規定
也許這可以是另一種解套的方式
不用怕, 沒憑沒據的~
最好他來告, 反告回去誣告...
jyn wrote:
第 335 ...(恕刪)


謝謝 jyn 的發言。我這個親戚根本不知道有掛號信丟了,也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事後隔了好幾天,經理才告訴他的。我的看法是,怎麼會有人如果要去侵佔的話,會去侵佔有登記紀錄的東西。這根本純粹是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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