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親戚,當任大廈管理員,值班時遺失了內有身份證的掛號信,
被當事人及管理公司的經理自訴犯了侵佔罪。事實上,他也不知道什麼時候
丟了掛號信,或掛號信裡有身份證。而且這張身份證到目前也應該沒有被非法
使用的紀錄。
這個案子,就我的觀點來看應該是業務過失,可是檢察官和法官
,大概是出自一番好意,暗示他認罪或和解可減輕刑罰,也可不必浪費國家資源,
可是對方提出要賠償 5 萬元台幣。問題是我這個親戚只受過國中教育,年紀又也稍
大(57歲)找工作有困難,現在無業又沒儲蓄。
有二個問題:
1. 暗示他有罪,讓他心生恐懼(他很膽小),妥當嗎?
2. 一張身份證要價 5 萬元,合理嗎? (我個人最近才申請補發身份證,
工本費 2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