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朋友,家住內湖,上班是在台北市信義路這邊~最近公司因為另外開立新的店面
新店面在五股,同事被要求要去新的店面工作,問題如下~請有經驗的人,幫幫忙解答唷~謝謝
1.朋友不會騎車,只可以搭大眾交通工具,這樣一來車資會增加不少,也要早起準備
2.原來做業助的她,去到五股要做的是倉管和業務→這兩樣他沒碰過,且已被告知會有業績壓力
3.薪水和現在一樣,但本來有的津貼卻被取消了→心寒
因為上面三個原因,朋友考慮過是不是可以和他們老板告知
當初應徵的工作和現在要轉調的工作及地點都內容不同而拒絕前往新地點上班~
這個勞基法有保障嗎?
ps.她老闆已經說過~如果不想做請走人→這代表也沒有遣散費
有經驗的人~再分享一下唷~
謝謝
Alumin wrote:
1.我不會請一個不會騎車的美眉來當助理的(要她跑個銀行郵局的....說我不會騎車@@)
2.早被告知業務壓力,自己本來就該知道,是不是該有所去留
3.津貼都取消了,只剩基本工資.......應該合理啦
1.我朋友本來的工作應徵時確實是不需要用到交通工具的呀→都上班兩年了,現在才來說你不會騎車~這不太對吧
2.她是現在被告知,本來的工作不會有業務壓力
3.這樣有合理嗎??
以上這些事發生在您身上,您是否也會一派輕鬆笑盈盈的說~老闆您真是英明呀
我發文主要是想問→這樣的情況勞基法是否有法條約定,雇主不可任意變更相關的工作地點和內容
這些問題都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的,或許有人會說那只好自認倒楣
但為什麼會是勞方吃虧?
上班的地方遠了,交通費增加了,津貼取消了
如果老闆肯給選項ex:若無法配合改以資遣方式,這樣還讓人心服一點吧,不是嗎?
我叫阿福 wrote:若是想到曠日廢時的勞工申訴,還是多用些時間找好工作囉!(反正這家公司也....................)
這些問題都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的,或許有人會說那只好自認倒楣
但為什麼會是勞方吃虧?
爭取到的也沒有多少啊

我叫阿福 wrote:所以才會說這是行之有年的資遣(叫人走)方式
如果老闆肯給選項ex:若無法配合改以資遣方式,這樣還讓人心服一點吧,不是嗎?
我有個女友人本來是百貨公司,幹了五年的樓層收銀員(一層四個)
為了裁成一個
叫她們其他三個
去樓下食品街收碗,順便降薪
結果...................................................想也知道
被資遣或裁員~不爽是一定的
希望您與朋友看開點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