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更新結案7-11 買家惡意不取貨付款只有告他一條路
但該文卻也被許多投機的網拍業者當護身符
事發始末簡述:
友人於1/24於Y拍得標手機保護套,當時業者公開載明[1.24~2.8不發貨]之資訊,卻又於1/30告知[出貨日期︰2014-01-28 ],當時正值農曆年假期間,且物流業者於2/6才發出到貨簡訊[取貨期限2/6],當天無暇配合取貨,導致超時取貨商品退回,反被要求賠償財損,否則提出告訴,並引述mobile01文章。
圖像佐證:
賣家於拍賣頁面"帳號名稱"標示


賣家於"關於我"說明


買家於1/24得標商品

網頁供消費者辨識之資訊為"日期"為"1.24~2.8不發貨""以及"將於2.8~9出貨喔"

賣方於1/30回覆到貨通知

逕自將買賣條件"日期"變更為1/30到貨

全家物流於2/6發出到貨簡訊通知


賣方於2/7給予負評並要求負擔損失否則提告[請在3天內完成第2次付款145+40=185寄郵局掛號]

法條引用
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與該案完全扯不上關係,請舉證"意圖"及"詐術"
相關引用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378條第2項「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消保法第23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應載明買賣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產品之價格(是否含食品盛裝器材)、運費之負擔、付款方式、預購日期、取貨方式及日期。
結論
也許很多事情不須小題大作,但賣家擅自變更交貨時間,無理蠻橫強迫買家配合取貨,不從即以提出告訴施壓。
賣家未依指定時間履行交貨即為不實要約之引誘,不應當由買家負賠償責任,買家亦有權到貨時不願買受提出退貨退費。
如今YAHOO拍賣已取消交易,意謂於該平台履行交易義務滅失,但我必須追究名譽損壞負面評價,並嚇阻引用法條不當的歪風。
待續賣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