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很倒楣
故事是這樣
最近常帶著電腦去麥當勞用餐上網
今天如同往常左手吃麥香雞右手上網
突然一位麥當勞小姐過來問我上星期六有沒有看到一台行動電源
戴著耳機的我正在看影片突然被打斷思緒進入能量最低點
她接著說因有客人星期六行動電源放在我位子後旁插座充電
後來不見疑似被偷走
她說不是要懷疑我或是什麼只是問我有沒有看到
我還沒恢復過來花生省魔術
只能回說沒有 我沒看到阿
她離開後我就開始想
為什麼只問我有沒有看到?
是在懷疑我幹走的嗎?不是有監視器?星期六不見今天星期四才問我?!星期六我不是在家裡嗎?
一問堆號我也不想想那麼多
反正不甘我的事
--精彩的來了--
約莫幾分鐘過後
兩三個警察走進來
一個拍拍我肩膀
問說:因有人上星期六掉了一台行動電源
想問說我有沒有印象或是有看到有人拿走嗎?
現在是怎樣 我又進入能量最低點
"我沒印象而且我上個星期六沒有來麥當勞啊!"
"掉的那個人說有看到你阿"
我眉頭一皺 媽的真當我是嫌疑犯
"不是有監視器可以看嗎?"
"現在還再看 監視器的角度也不是很好.."
他要我出示證件登記並留下連絡電話
用很瞎的理由說如果有找到人希望我可以指證什麼的..
我把證件拿給警察並告知電話號碼
他拿著證件又是查有沒有犯罪紀錄又悉悉蘇蘇抄著我的資料..
天啊!年輕時違規被警察攔下的不好回憶又回來了!
只見我身邊的客人向我投以鄙視的眼神
'這個壞人做了什麼壞事' '是不是鄭捷又出現了'
有個媽媽甚至趕快拉她的小孩到背後..
被盤問了幾來分鐘後警察大人們終於離開
我也慢慢回神
不對啊!It donesn't add up!
上星期四不見怎麼會沒報警?
有報警怎麼會沒調監視錄影?
有查監視錄影怎麼會沒鎖定對象?怎麼會不知道我有沒有來麥當勞?
難道星期六我真的有來?這時我也不是很確定了..
我開始腦補
一定是不見了後當事人有去報警
警察也有調監視器
不是沒錄到就是角度不清楚無法判斷所以警察也無能為力
所以警察當時對我說的只是胡亂編的藉口
但我常去麥當勞常座那位置所以當事人對我有印象
一口咬定我就是該負責的那個人
今天她(他)去麥當勞登被她(他)登到我
(她)他報警後叫麥當勞小姐拖住我
如此 一切都合理了
太陽下不是沒什麼新鮮事
而是現今這世道 什麼光怪陸離都可能發生
請問我在那用餐上網警察有權力叫我出示證件和要求電話號碼嗎?
我有義務給嗎?
我給也不是不給又好像作賊心虛的
人客啊!你會怎麼做呢?
當事人如果硬是要栽髒給我請問法院會受理嗎?
我行的直座的正如果走到這步田地我一定會反制誣告的
--後記之插曲--
約莫也是上星期的某一天
我在麥當勞2F靠落地玻璃窗位置用餐上網
用完餐到樓下一個可以看見自己位置及東西的地方抽菸
抽到一半座在我後方的歐巴桑鬼鬼祟祟探頭探腦地走到我位置
心想她要幹啥
說時遲那時快她幹走我放在餐盤上的發票
我心裡想說這人真大膽手腳真不乾淨應該是老手
但我平常沒對發票的習慣
也不想因為一張發票跟她計較
走回位置想瞪她 她卻在裝睡
因為她常出現在麥當勞所以我事後就自然而然聯想是她幹走那行動電源
如果真是她 我也算是嚐到自已放任惡小的後果
鄉親啊!你可因善小而不為
切勿因惡小而隱之
我知道我以後不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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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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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其實很模糊..怎樣解釋都可以..
有人指認==>算嫌疑..要指認也要有確切看到確實有拿走物品之事實才叫指認吧..
沒事實隨便亂指..有點像誣陷..我要是沒做那件事..而又被指認有其嫌疑...我一定會很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