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國外業者購買軟體、電子書等虛擬商品,如單筆給付金額超過3,000元者,應依法由買受人繳納營業稅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應於手機中購買App軟體或電子書等虛擬商品,都未曾收到業者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疑涉有逃漏稅等情事。
  本局說明,個人如係向國內業者或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購買虛擬商品,則賣方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但若係向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虛擬商品,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者,則買受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本局舉例說明,A君透過手機上網向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App軟體,給付金額為2,000元,則免繳納營業稅;若給付金額為5,000元,其應納營業稅為250元(5,000*5%),且A君應於付款後次期15日內填寫「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公庫繳納。

北區國稅局公告

簡單來說,販售虛擬商品的公司不在台灣就是要買的人繳這筆營業稅...變成課不到販售的廠商而是找買的人要求繳稅...
那還真是萬萬稅!!
所以說之後就要拆單買的意思嗎?商品都虛擬了...
我很好奇國稅局要怎麼知道誰有買虛擬商品!有說購買後要主動填單申報,但會有人照做嗎?
Lakija wrote:
所以說之後就要拆單買...(恕刪)

Latios_JP wrote:
我很好奇國稅局要怎麼...(恕刪)


應該都是用信用卡吧!所以會有紀錄吧
不過向買方課營業稅的法源依據是甚麼啊?

Gamestar wrote:
不過向買方課營業稅的法源依據是甚麼啊?


政府中央社有寫,可以去google一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國內買受人因業務所需,向國外購買相關書籍,國外出版品也因網路便利性以電子書刊型式,提供用統一規格之文件電子檔格式儲存,並透過網路下載方式銷售予國內買受人。此交易形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6條及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核屬銷售勞務性質,應由國內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跟國外網站買,怎麼會算是境內銷售??
那付費給外國A片網站下載A片,要繳會員費, 這個要繳營業稅嗎?
大餅都畫下去了,現在當然要努力找錢源阿
我們的人民很有錢的
幹話黨功德滿天飛

todau wrote:
營業稅法第一條:在...(恕刪)


這部分應該是認定"進口"

淘寶都在抓了......

hhy933109032 wrote:
這部分應該是認定"進口"

淘寶都在抓了......


買實體物品進來是在抓課貨物稅,關稅。

但是這裡提到的是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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