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報稅的時候老公傻傻的把公婆申報為被扶養親屬.但是當時系統沒有把公婆的收入帶進來,我們也照系統試算的繳了稅.沒想到今天收到補稅單要繳十多萬,因為公婆的收入逼近7位數.我大概看了一下,應該是分開各自申報比較有利.請問在這種情形下,可以跟國稅局要求剔除扶養親屬再分開報稅嗎?
公婆年收入近百萬,明顯不需要我們扶養,這種情況他們為何不能獨立申報?而且我們當初有輸入他們的身份證字號,都沒有出現相關收入,這難道不是系統的問題嗎?國稅局查到扶養親屬資格不符也是事後剔除要求補稅,那為什麼我們不能主動要求剔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