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公司薪資不發放---存證信函的內容

小弟我在六月發過這個問題,
這樣的切結書是否合理?
想不到沒多久就輪到我了,

我住雲林,從九十五年三月開始在汐止的一家小公司工作,
今年七月六日提出要離職,然後一直工作到十月十五日,十六日去辦離職時,
老闆以我工作文件未完成為由,十月份薪資不發放,直到我做完後才發,
工作在十月四日就完成了,但十五日之前不說,直到十六日要辦離職才講,
人事說之前老闆太忙了沒空,直到十六日才有空處理我的事,
這個理由我當然不接受,我也不可能再特地跑到台北去做,
我的認知是,十月四日到十五日這段時間,覺得我的工作有問題,
應該在期間內提出要求改進,而不是要離職了才這樣刁難(個人認為),
想當然,人事那邊以未辦妥離職手續,也是不給予離職證明(怕下一個工作會需要)。

我知道可以去勞工局檢舉,
但打電話問台北縣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的人,
勞工局的人一直要我去確認何時發放薪資,
(原本每個月的五號就是發薪日,都說不發放了要確認什麼?)
確認過後才可以去申訴,我該怎麼跟勞工局的人講?
我該如何拿到十月的薪資以及離職證明?
請有經驗的前輩們告訴我該怎麼做?
謝謝。
這種事看起來已經扯破臉了, 只能回想一下, 有沒有簽離職單(有些公司有)
有的話, 看離職單上面的日期是幾時申請的? 夠不夠交接?
這樣自己立場比較站的住腳
再來是薪資問題, 確認, 我想意思就是去看看你的薪水有沒有入帳吧?
影印一份存簿的內容, 證明一下你們公司每月發薪日,
以及這次沒有入帳的頁面

基本上, 勞工局介入的話, 薪資跟離職證明就不用愁了, 祝好運
切結書未站在勞資平等旳條件下,無效,可以請求勞工局調解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工薪資,有糾紛也不行,雇主要事後另行協調或是依法律程序求償.

很多企業都有競業條款,這種也是屬於勞資不平等的條款,簽了不用怕將來上法院法官不會判你違約,除非雇主有保障你競業的應有補償.
感謝兩位大大的發言,
我從七月六日就填了離職單,交給了人事,申請日期當然也是七月六日,
即使依勞基法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我只要提前二十日提出離職也是合法,
七月六日至十月十五日,三個多月的時間,也夠一個高階主管交接了,
更何況我只是一個基層員工。

就我所知道的,即像moving大大所言,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工薪資,
現在我主要的問題就是該如何讓台北縣勞工局出面替我討回薪資(兩萬塊不是小錢啊),
因為是第一次碰到這種問題,主要還是不知道該如何跟勞工局的溝通
我最怕的是勞工局的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公務員心態。
簽名檔都會變亂碼
抱歉,我沒看你的合約內容

我的看法是:寫張存證信函寄過去,限期什麼時候支付薪資,不然就勞工局見。
通常業主都不太喜歡走到這一步,不用說太多,給他寄過去就對了。
直接去勞工局辦申訴就好了

很快你就會有好消息

根本不用跟你老闆說有的沒有

他接到勞工局的電話自然錢就會匯給你
帶著你的個人證件,及薪資袋或是薪資入戶的存摺,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勞工局會先發文給雇主,雇主要依規定時效內會覆勞工局處理情形,時間不會拖,因為拖是對雇主不利,勞工可以請求利息,主要幾個資料要備齊,才不用因此要再缺資料又要再跑一趟.

1.個人證件
2.工作合約(如果有的話)
3.薪水袋或是薪資入戶的存摺
4.公司及雇主的相關資料(負責人姓名,公司名稱,統編,地址)
5.何時提出離職申請,及薪水正常發放是離職當日由會計結算(雇主都不知道要當日結算的問題)
便請問一個問題~
如果資方把你的年休併入薪水計算,就算你做的再久還是沒有年休,並且要你簽立切結書,這樣條件是否不公平呢?
powei.wang wrote:
便請問一個問題~
如果資方把你的年休併入薪水計算,就算你做的再久還是沒有年休,並且要你簽立切結書,這樣條件是否不公平呢?(


上述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但不懂所謂的併入薪資計算,其給付金額為何?

勞基法 第三十八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把年休天數轉換成日薪或是時薪計算,併入每個月的薪資中~
當初是覺得不合理,為了工作只能簽下...
只是現在想提出不合理,勞工局能否處理呢?
而且舊有的員工還是保有年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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