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六月發過這個問題,
這樣的切結書是否合理?
想不到沒多久就輪到我了,
我住雲林,從九十五年三月開始在汐止的一家小公司工作,
今年七月六日提出要離職,然後一直工作到十月十五日,十六日去辦離職時,
老闆以我工作文件未完成為由,十月份薪資不發放,直到我做完後才發,
工作在十月四日就完成了,但十五日之前不說,直到十六日要辦離職才講,
人事說之前老闆太忙了沒空,直到十六日才有空處理我的事,
這個理由我當然不接受,我也不可能再特地跑到台北去做,
我的認知是,十月四日到十五日這段時間,覺得我的工作有問題,
應該在期間內提出要求改進,而不是要離職了才這樣刁難(個人認為),
想當然,人事那邊以未辦妥離職手續,也是不給予離職證明(怕下一個工作會需要)。
我知道可以去勞工局檢舉,
但打電話問台北縣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的人,
勞工局的人一直要我去確認何時發放薪資,
(原本每個月的五號就是發薪日,都說不發放了要確認什麼?)
確認過後才可以去申訴,我該怎麼跟勞工局的人講?
我該如何拿到十月的薪資以及離職證明?
請有經驗的前輩們告訴我該怎麼做?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