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發生車禍 是在十字路口 初判是雙方號誌燈 無法研判之類的 然後鑑定報告(花錢的) 是我闖紅燈可能性較大 監視器只拍到車流 但我非常確定我是綠燈 我起步確實比較快 但我很確定是綠燈 而對方只打算賠幾千 但是我去給人家估算都至少三萬以上⋯而我當時被撞休了一個多月 (機車被貨車撞)這樣我該告他過失傷害嗎?勝算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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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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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錯是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在沒有直接證據的行車紀錄器下
因此很難去爭執 兩造雙方一直吵這點沒有結果
這種只有最後上民事法院去判
不然很難有個結果
大都是每個人的經驗去判
因此容易流於吵架
還有一點是車損屬於民事求償的範圍
而人員的受傷則是屬於刑事的範圍
刑事是不賠償的即使罰錢也是繳給國家的
但可以拿刑事判決要求民事判決
另外你舉的例子
的確是可以的 在實務上對方是毛小孩騎摩托車
你則是開車
發生車禍了 毛小孩受傷了 對方毛小孩的確是可以用所謂的以刑逼民
因此我在上一篇有提到
車禍的刑法普通傷害罪通常都很輕微
條文如下
普通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你說的開不開心對於冷冰冰的法律條文來說
實在很難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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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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