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搜尋可以找到很多,而且大多刷1萬給9900
對缺錢周轉的人是很快又不太虧的換現金方法(前提是下個月還得出來)
過程也是很合法,例如去家樂福刷指定商品然後有人用現金跟你收指定商品
但他們只收區區100元手續費,也太少了吧..
可是網路騙術太多
想請問是不是有忽略的地方?
c1594354 wrote:
網路上搜尋可以找到...(恕刪)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961
==刷卡換現金 涉詐欺(99年9月14日)==
●時事議題:刑法
文/廖頌熙(作者現職為律師)
雅琦最近失業,加上以前累積的信用卡卡債,壓力愈來愈大,每天到處借錢。
這天,雅琦找朋友佩如幫忙:「拜託啦!借點錢給我,下個月一定還你。」佩如拒絕:「不行!我最近也是入不敷出,真的沒有錢可以借你。」
雅琦又說:「那你能不能幫我想想辦法,看誰有錢可以先借我,幫忙一下!」
佩如靈機一動說:「不然這樣好了,我聽說有一家店可以用信用卡換現金,你要不要試試?」
雅琦:「什麼店?是銀行嗎?我已經失業了,銀行不可能借錢給我。」
佩如解釋:「不是啦!只是一家普通的商店,但可以刷卡換現金,不過要付店家手續費,例如刷一萬元,店家會給你九千元現金,店家再跟銀行申請一萬元。」
雅琦納悶的問:「那以後我豈不是要還銀行一萬元?問題是,我很窮,怎麼會有錢還銀行?」
佩如說:「現在已經火燒眉毛,只能顧眼前啦!更何況,你可以先繳最低金額償還。如果真的沒辦法,乾脆不要繳,反正,你的信用卡快刷爆了,不如放手一搏。」
請問:刷卡換現金,是犯罪行為嗎?
廖頌熙
信用卡的用途,原本是為了方便消費者購物,因此申辦時,信用卡銀行通常會與消費者約定供購物使用。如果消費者要用信用卡提領現金,應該事先向銀行確認,或是直接申請現金卡。
近來,坊間出現一種商店,讓消費者直接刷卡換現金。雖然方便,但消費者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犯了法律。因為現在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有些詐騙集團勾結商店,利用人頭辦信用卡,進行沒有實際消費卻刷卡兌換現金的行為,由商店向銀行請款;等到要繳卡費時再倒帳,造成銀行損失。久而久之,銀行察覺這類詐欺方式,因而向檢警提出告訴。
就一般消費者而言,到這類商店去刷卡換現金,也許並無惡意,將來也打算依約還錢。如果到期能清償卡債,銀行可能未察覺而不加追究。但事實上,以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事件實在太多,到最後經銀行提出告訴,檢警自然全部偵辦。
本案中,如果雅琦以假消費的方式,與商店勾結,換取現金,使銀行誤認有消費而墊付款項,屆時雅琦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心想起
◎陳慧珊(臺北市松山高中輔導老師)
你聽過卡債族嗎?對信用卡的使用,你覺得應抱持什麼態度?
信用卡是一個延遲繳款的方式,能讓人「先享受,後付款」,但不代表消費者能不付款。銀行會斟酌個人信用及還款能力,核定額度上限。如果你讓自己信用破產,並鋌而走險去做違法的事,未來免不了牢獄之災呵!
真奇怪就算有照片也會被說是假的,難怪沒人要來01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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