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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電雞 wrote:
跟人家在FB筆戰結...(恕刪)

氣消了就會覺得上法院簡易庭是個麻煩,吵架而已,何來恐嚇。

清大電雞 wrote:
跟人家在FB筆戰結...(恕刪)

這很好玩,如果你回 信不信我去你家把你抽插抽插 算不算恐嚇是差不多的意思,
因為要怎麼解讀最後還是看法官,除非你激怒他讓他回很關鍵的一句話

例如,髒話 馬上就成立毀謗,但是賠不多,或是去你家放炸彈(恐嚇 公共危險)

以前說要去總統府放炸彈的都不好玩,所以這類需要法官認定為脅迫的詞句其實是有難度的,不過明白的敘述我要殺了你的誰或是去你家放火放炸彈就會明白到不需要解釋,不過就算告訴下去,這種算是微罪的東西也頂多是簡易判決而已,說不定也沒有開庭,你要是想讓他付出代價可以告看看,但是效果不大還是建議別跟他認真

統一木瓜牛奶 wrote:
這很好玩,如果你回...(恕刪)

就髒話來說,應該是「公然污辱」,但是在網路上互罵又
得考慮「名字是否可以代表人格權」的問題~~
如果是真名,當然沒問題;暱稱,就得長期使用。
就某警務人員說的:「每個人都能告人,任何理由都行..」
但是會不會成立,就是一回事了~~
清大電雞 wrote:
跟人家在FB筆戰
結...(恕刪)

在網路上跟一個不熟的人吵架是一個很笨的行為。

papageno wrote:
在網路上跟一個不熟...(恕刪)


還有..在網路上po自己隱私也很蠢...

現在人家可以去你公司參觀
你可以去對方公司參觀嗎?可以去他家拜訪嗎?

臉書上,如果朋友po的東西,我看了...非常不爽
就點減少他的貼文...就看不到了...
或建一個垃圾群組,把他拉過去...貼文通通封鎖

吵...吵贏是有100塊可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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