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幫忙連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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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的中、小學中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占了一定程度的比例,
其中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同屬員額編制內教師,
工作內容與義務皆與正式教師無明顯差異,
有不少學校亦使代理教師兼任導師、行政、協辦行政等職。

然而,
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之間卻明顯出現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甚至代理教師之間亦是如此。
同為代理教師,有些聘期與正式教師相同(數量較少),
但多數聘期只有10個月或11個月(尤其是縣、市立學校很常見)。

換言之,多數代理教師於暑假這兩個月被迫失業,
而且在這兩個月內出現身分認定矛盾之處,
例如:
欲請領失業補助時,被以「假性失業」,
或是「兩個月後會有工作」(即使尚未確定能有新工作)等理由百般刁難;
同時間卻因為這兩個月的「失業」而收到國民年金繳款通知單......

此外,聘期未滿12個月還造成其他問題,例如:
有部分代理兼行政,暑假時間需到校上班,
即使非行政職,部分代理教師(尤其是續聘者)亦需到校支援。
然而暑假不在聘期內,
表示這些代理教師需在暑假時間「無薪工作」。

這亦同時導致職業保險的問題,
當校方要求這些代理教師暑假上班時,
卻因為不在聘期內而進入勞保空窗期,
若上、下班途中,或是在學校工作時產生職災,
這些代理教師卻領不到職災相關給付。

最後,代理教師暑假不算在聘期內亦導致應有的假消失了。
各職業都有各自的假別,
如勞工雖暑期需上班,但有特休假;
兼任行政職的正式教師與勞工相似,暑期需上班,但有特休假;
非兼任行政職教師則是無特休假,但暑期不需上班。
唯有變形聘期下的代理教師非但無特休假,同時暑期還是無薪假;
無形之中權益嚴重受損。

綜合以上,
代理教師的變形聘期(未聘滿12個月)造成了許多問題,包括:
1.與正式教師同工不同酬
2.暑期身分認定混淆(究竟是失業還是未失業?)
3.部分情況下暑期需無薪工作
4.暑期到校服務時卻無相關職業保障
5.合理該有的假因此消失,相關權益受損

因此提案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

利益與影響
在現行的制度下,代理教師相關權益受損,
因此有部分好老師被生活所困心有餘而力不足,
或是沒考到正式老師就選擇轉換其他工作領域,
無形中使學生的學習受到影響。

文章關鍵字

kkzhd wrote:
然而暑假不在聘期內,
表示這些代理教師需在暑假時間「無薪工作」。

學期結束放暑假,這時聘約也屆期結束,但學校仍要求屆期結束的代課老師繼續到校工作,那麼這時候是不是原先的聘約會變成不定期聘約?
kkzhd wrote:
..........
....
利益與影響...
在現行的制度下,代理教師相關權益受損,
因此有部分好老師被生活所困心有餘而力不足,
或是沒考到正式老師就選擇轉換其他工作領域,.......



還是趕快去努力用功苦讀考取正式老師比較實在吧。


都稱「代理」教師,當然就不是正式職等,怎麼可能逆天來比照正式老師給職級福利。







今朝有酒、今朝醉~大俠愛吃漢堡包! 蝦毀~飲料只能選汽水,我不能點一壺酒嗎?
我不是教師純粹路過幫推而已
這樣辛苦
要不要考慮國軍
保證寒暑假都不會失業

kkzhd wrote:
大家拍完淘寶請記得...(恕刪)


都少子化了,越來越難考了。不如早點轉職,就算考上了,以後沒學生,還不是會併校,工作機會還會在嗎?
kkzhd wrote:
有不少學校亦使代理教師兼任導師、行政、協辦行政等職。
...(恕刪)

我覺得不管代課或代理老師,課餘參與學校活動也是很不錯
,也可見你在學生面前是有點份量,不過,老師兼行政,都
讓人有在做官的感受,好像在教學上的不足,可以從別的地
方補回來,說真的,專職行政的人還是專業的多,薪資的問
題,就算可以領整年,晚發薪水也是很沒尊嚴啊!
謝謝大家的幫忙,目前還需要208個覆議,如果各位大大能幫忙分享到臉書的話那真的功德一件啊,感謝各位幫忙了~

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連署覆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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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歪當勞漢堡包 wrote:
還是趕快去努力用功苦讀考取正式老師比較實在吧。


現在不少學校為因應少子化,正式老師退休後也不補正式老師,都是開代理老師的缺,而且只給10個月的合約,代理老師的工作都是和正式老師相同的。所以現在的問題是幾乎沒有正式老師的缺,都是用代理老師的名義來招收老師。
acehwang wrote:
開代理老師的缺,而且只給10個月的合約

這不單純是為了省那一兩個月的薪水,而是為了避免造成連續聘用的狀況!
連續聘用時,會成為不定期契約!
簡單的說,校方是為了逃避雇主應付的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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