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舅他騎車去家附近小吃店跟朋友喝了點酒,回家時被警察欄檢他拒測且很盧被帶回警察局拘留一天,後抽血檢查出來也超過公共危險標準。
結果他的下場依照公共危險罪被判三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加上)拒絕酒測罰9萬,共18萬。。
他已經繳完公共危險罪的罰金了,但是主張不能一罪兩罰為什麼還要罰拒測9萬呢?所以上訴中不過警察跟他說這是兩件事情不適用一罪兩罰,請問有知道法律的人對於這個案例的看法嗎?我網路查了一下的確有類似的案例上訴成功的。
ps喝酒不上路這真的很重要,我舅這次也學到很大的教訓,只是單純問看看有沒有人有什麼看法,要酸的酸小力一點。
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3/34202522/?utm_source=Line&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appledaily%2Farticle%2Fheadline%2F20120503%2F34202522%2F
附上查到的案例
sam96207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舅他...(恕刪)
你舅很盧,警察認為他已超過0.25,所以被強制抽血,叫他以後不要那麼盧。
一、 強制抽血鑑定只有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現行犯而經警方逮捕,且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始得依法為之
刑法 185-3
你貼的連結裡下面不是有寫: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