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ioPi wrote:.看街頭藝人表演我投入打賞箱中100元再從打賞箱中拿走90元..(恕刪) 你的文中沒說明你只想投十元而投入箱中已經轉移後的物權歸屬他人再從箱中取得他人有價物品這已經不算是找錢的行為
ChaioPi wrote:看街頭藝人表演我投...(恕刪) 街頭藝人賣藝,非有固定價金之買賣,要給多少完全自由除非藝人另有立牌告知可自行找錢故當把錢投入箱子後,已經完成標的物的買賣行為,交易已經完成如果你再把裡面的錢拿出來,即屬刑法中的竊盜就如同你擅自去超商的收銀機拿錢一樣同時也侵犯街頭藝人之權益,可以對你提出刑事帶民事賠償之訴尤其又自己到公眾網站上詳實記載自己的所作所為,證據齊全幫你保留證據,不必言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