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決定轉換跑道 到新公司任職 因新工作需於2/18報到
基於公司離職辦法 須於一個月前提出
因此早在 一月初就提出離職聲明 言明二月一日為離職日
連公司的離職程序書都打上預計離職日為二月一日
今日突然以公司會計作帳因素 要我於一月31日走人
還說只要是年前辦理離職 一律不給年終
我想我好心 在年前離職 就是不想A年假那幾天的薪水
竟然被粗暴的對待 應該是走的對吧
更新回覆
其實 我大概表達不是很好 我並不是因為沒領到年終而氣憤
因爲在提出辭呈前 我就知道會有這一天(領不到年終)
新工作並不希望我延後報到 在新工作與年終之間我選擇新工作
只是 我希望把目前工作告一段落 交接清楚再走
如果他們覺得我的工作差你一個不算少 早告訴我 我回家還可休息一陣子
這樣突然告訴你 你好走了 實在讓人覺得非常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