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美容訪問買賣問題!倍儷蔻...該公司強烈說他們並不是防問買賣.是有實體店面的.但發生事件時...誰自己跑去消費的阿!!!

如題...阿這不是訪問買賣..要不然是啥毀??

我在今年1/24號到全聯福利中心打算買菜時被一位推銷人員說填明子就能拿免費試用品的女人攔下(因想沒要什麼個資)就過去了..但寫完名子就打算繼續我買菜的事情時(那時下午5點了).就又被攔下說:給他們2分鐘時間(推銷人員說2分鐘時間.實際後面變2小時的事實)進去小房間試試產品.
在進行試用做臉及他們推銷過程.我一直堅持如果是身體按摩我接受.但是臉部的我不要.最後以他們所謂的副理說:臉部就送我而結束(而在正常情況之下臉部的東西不可能多於身體.我在簽約時也沒看清楚.只知道有身體精油).
接下來他們以要等貸款的人確定資料將我留下.並且又在我臉上塗抹保養品以及讓我拆產品+寫名子.我也傻呼呼地做了.
這些通通做完後他們推銷人員又跟我預約隔天1/25做身體按摩的事(我也很急.因為已經晚上7點多了.想說我隔天再來看契約).其實回家後我想想是否太衝動了...

在經過1/25做完身體按摩+反問以及我始終看不到我契約書的事實.
1/26下午我就寄存證信函給對方總公司解除契約(雖然他們又跟我預約2/2的身體按摩.但我卻沒去)

並且在2/3時就往消保會第一次申訴(而又遇過年.在他們倍儷蔻在2/3號時收到存證信函的收執回條)
2/8是有與我簡訊聯繫卻因我在上班而需要在找時間談的關係(其實我在7日猶豫間內期解約.根本就沒必要再私下談的作為)

他們卻讓貸款公司在2/17號時寄貸款繳費的繳款單給我.我非常氣得在2/17號晚上再次往消保會第二次申訴.
並且在3/20號在雙方+消保官/律師進行調解下.只因為倍儷蔻以我拆封產品+使用二次的使用來拒絕完全解約並且只是打算退重複產品的金額3萬6(小妹莫名奇妙的的被迫貸款18萬.卻只能退3萬6.並且只能在他們家做.當我是傻子嗎?)雙方意見不一致.
導致3/20號的調解協商不成立.將須另循司法主張權益.

以上是經過分享....已正在準備資料申請消費者訴訟...所以 以下只是單純發洩+十萬個為什麼+納悶...如有得罪敬請原諒
1.實在搞不懂為何在台灣..這種消費糾紛那麼的普遍..那種公司還能做大?...因這種公司普遍到還會跟消費者說:反正他們公司有專門跑法庭的人(所以勒.很了不起嗎?)

2.如果契約沒問題.為何不給審閱期?並且該給的不給..這麼的掩蓋"事實"你家裡的人知道嗎?

3.當初看的/簽名的產品消費明細..也沒一樣.簽完名之後在上面你們還可以補數量勒

4.因本人太沒安全感了(叫睡前反省)...所以當發覺過程已經有不對勁時.卻也還在我的7日猶豫期之內送出存證信函解約-->搞的我頭腦爆炸

5.在解約後.竟然我的貸款還能送件+審核通過?過程:1/24晚上簽約.1/25.1/26寄出解約的存證信函(1/27~2/1是春節假期).2/2.2/3收到對方的已收的解約存證信函的回執聯~嚴苛算起來是在工作天數的的5天好了...糾竟貸款能審核完是哪來的啊???(我就納悶= =")
閒聊~~美容訪問買賣問題!倍儷蔻...該公司強烈說他們並不是防問買賣.是有實體店面的.但發生事件時...誰自己跑去消費的阿!!!

煙狂ing wrote:
如題...阿這不是...(恕刪)

1.你當時意識清醒嗎
2.當時有人脅迫你嗎
3.當時你是否在自由意願下簽名
「世界上有兩種無窮無盡:一種是宇宙,一種是人類的愚蠢。......」/愛因斯坦
當你被帶到小房間
那麼多人服侍你時
就該知道
不付出相當的代價是不可能的

又像閣下這種案例
無時無處不在發生
該公司仍可存在
可是經過千粹萬瀝的

煙狂ing wrote:
如題...阿這不是...(恕刪)


這種半推銷半矇騙的方式早在5年前就有,而且新聞也曾報導過,先給你一點甜頭,再要你簽契約,一般消費者很少會去注意,所以傻傻地簽了貸款同意書都不知道,有的是信用卡的分期繳款書,我表弟就曾被騙過,祝你順利解決.

煙狂ing wrote:
如題...阿這不是...(恕刪)


我都是假裝有電話要接然後直接離開~
讓我拆產品+寫名子.我也傻呼呼地做了

這招已經是SOP了

產品是你拆的......還寫了名字

希望樓主能有好的結果

加油

貸款的部分他是怎麼辦的?

不需要證件?

不需要銀行打電話跟你確認?

這樣就通過了?

流程有問題吧?

是不是可以針對貸款流程問題提出告訴

瘦虫弱精 wrote:
1.你當時意識清醒...(恕刪)



1.你當時意識清醒嗎-->>我很清楚的知道我就是去買菜的阿..(要不然呢..誰沒事去全聯阿)

2.當時有人脅迫你嗎-->>呼嚨算嗎?.(我還沒說詐騙呢= =").脅迫?.怎樣的情況之下構成脅迫?..當時也說不要買臉的產品..他們說臉的產品他們送..1/24"當天我就只稍微看到明細單上不超過5項產品.總金額也沒寫.跟1/25"他們只肯拿那張明細單存根聯給我看..數量也變多.也寫上總金額了18萬---他們都能自己補了...能有其他意思嗎?

3.當時你是否在自由意願下簽名-->當時也只想要身體精油而已才簽名的..但是能在事後補東西的也是他們......總之這麼沒誠信的我也不想在那消費

結論:因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我該做的做了..產品也在他們家.我該在7日猶豫期間內寄解約存證信函的寄了.還能有什麼爭議的意義 !!!

chunkuanwu wrote:
這種半推銷半矇騙的...(恕刪)


是啊!!謝謝你祝福^^...

Tainaner wrote:
當你被帶到小房間那...(恕刪)


不多人啊...只有一位..另一位在推銷><

裡面就2張床

看起來就像短期間搭建起來的..我當下還挺嫌棄的..他們還一直說在台中高雄有很多分店今年還打算在桃園開一間分店..(現在我覺得.還是別來好了 你們已經在台中高雄呼巄人完.還要跑上來呼巄桃園人)

achsinzk wrote:
讓我拆產品+寫名子...(恕刪)


證件跟電話當下被卡在那2小時就做了...不過這只是算初步OK..他們的送件+審核.都需要時間..哪有可能這樣子貸款就下來了

況且我的是訪問買賣.不是我自己去的.是被攔下來的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訪問交易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三)訪問交易的地點為在消費者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
1、所謂消費者之住居所,應依民法規定解釋之。故住所,指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居所,則指無久住之意思,而事實上居住之處所。
2、所謂其他場所,包括第三人之住居所等。
3、至於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是否亦包括在其他場所之內,似不宜一概而論。原則上,若依具體情事,足認消費者於該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有正常考慮是否確欲締約之機會者,則該處所即非此處所稱之其他場所。反之,倘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其住居所或營業所向消費者銷售其商品,且消費者在該處所亦無上述之考慮締約與否之機會者,應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定之訪問交易。
4、因此,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交易的情形,未可一概而論。如果使消費者於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者,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都解除了...貸款能審核過..我也覺得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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