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誣告罪 對方 起訴了(他告我的都不起訴)下個月 要開和解庭和解金 要開多少合理呢?(他有嗆人 沒法子住 他住的高級住宅區.....這讓我挺不爽)他中的是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因最重本刑為七年,所以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就可易科罰金,但他不是)如不和解 一定去關
Mr ciprino wrote:這麼多年了還沒完沒...(恕刪) 總之這次事件嚇我一跳他嗆別人 不能住 他住的高級住宅區真的讓我很不爽住那裡 真的有那麼重要嗎?住個大安區 就是鍍金的呦庭外等時還亂說我長期騷擾他們(根本沒有 這非常莫名其妙)結果 法官對他超不客氣的
比較好奇他告你什麼不起訴阿話說,我以前也告過一個"國立"大學生偷我安全帽當時,我正好要牽車,他就大辣辣的在我面前拿走我自然把他當場抓住報警結果最後判決是'絕對不起訴'理由是"這是大學生開玩笑的行為,沒有竊盜的犯意"很扯吧,從此讓我對台灣司法失去信心過了不久,我也收到了污告罪的傳票讓我在也不相信台灣有法律了雖然最後我也是不起訴處分但我因為要舉證一直麻煩人家,掉監視器,請人當目擊者等害我一直請假,結果在公司黑掉只好以離職收場我是不知道告不了大學生跟我的學歷有沒有關係但是不管你相不相信總之我就是不相信台灣有法律啦早知道當時就直接拿大鎖尻爆大學生的頭然後揚長而去就好報什麼警啦根本自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