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犯罪事實才能 上法院阿!例如我偽造公文書,但我放在我的抽屜。這不犯法阿,沒拿出來用。停車證非公文書。他拿偽造停車證,但沒有停你們社區的停車證專用停車位,就沒違法事實。1.他拿偽造停車證,去停你社區共有車位(專屬給停車證專用的位置),這樣才是涉嫌詐欺得利。2.但他拿偽造停車證,去停你社區裡他自己買的車位,就沒有違法事實喔。
euin wrote:請教有關法律專業的...(恕刪)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據樓主描述 應該是犯了侵占罪 而不是偽造文書要返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