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_hu-vvv wrote:若一獨居人生前未立遺...(恕刪) 就是充公而已,旁系血親應該不能拿而且在台灣法律來說 遺囑效力不大即便你立了遺囑 要把財產給看護或同居人沒記錯的話 財產依舊要充公台灣記得曾有說要修這塊的法規 不知政府跟立委修得怎樣了
遺產繼承的順位與分配繼承權-關於繼承財產之順位民法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以四類親屬全無,遺產才會充公,第三類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也是有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