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同的家人被法警擋住不准進入,
但是長輩幾近全聾,根本無法正常應答,
但是法警就是不准家人陪同。
事後越想越不對,回家開始查法條,
才發現完全不是法警所講的那樣。
刑事訴訟法 wrote:
第 248-1 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所以自訴時,親屬可以陪同。
檢察官說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家屬不得陪同根本就是公然扯謊,
如果檢察官對刑事訴訟法都搞不懂,這種檢察官應該立刻免職!
然而,這種情形根本就是目前偵查庭的陋規,
全國普遍都是這樣騙民眾,
版上就有一個案例:車禍偵查庭可由家人陪同一起開庭嗎?
這可不是新規定,這個法條早在民國87年就有了,
檢察官與法警已經聯手侵犯人權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