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當事人以外不能進入偵查庭?檢察官與法警聯手侵犯人權20年

日前長輩因小車禍提訴過失傷害而出席偵查庭,
陪同的家人被法警擋住不准進入,
但是長輩幾近全聾,根本無法正常應答,
但是法警就是不准家人陪同。

事後越想越不對,回家開始查法條,
才發現完全不是法警所講的那樣。

刑事訴訟法 wrote:
第 248-1 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於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所以自訴時,親屬可以陪同。
檢察官說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家屬不得陪同根本就是公然扯謊,
如果檢察官對刑事訴訟法都搞不懂,這種檢察官應該立刻免職!

然而,這種情形根本就是目前偵查庭的陋規,
全國普遍都是這樣騙民眾,
版上就有一個案例:車禍偵查庭可由家人陪同一起開庭嗎?
這可不是新規定,這個法條早在民國87年就有了,
檢察官與法警已經聯手侵犯人權20年!
網上有沒有法務相關的鄉民,能出來開示一下?
樓主說的,我也是心有戚戚焉啊!

幾年前被人爛訴,偵查庭前,律師也說不能陪我進去,
要我小心回答,不要亂說話。當場不能筆記,
請我儘量記住問題,也要記住我的答話,
出來以後,先別跟人講話,把所有東西寫下來,以免遺忘。
當時我也覺得古怪,為啥委託的律師不能陪同?

還好當場檢方識破了原告的爛訴,
讓我安全過關。最後不起訴確定。
可是,心裡還是很不爽!
我的詩詞創作於醉月湖畔
yuffany wrote:
日前長輩因小車禍自...(恕刪)


我有一點好奇, 全聾狀態下真的可以騎乘交通工具上路嗎; 能聽到別人的喇叭警示音嗎? lol 你要人家將心比心; 但你有想過其他用路人的權益嗎? 台灣交通規則不管對錯兩造雙方都各自成單一定比例的責任那被害方不就真的很衰? 我一切照規定還要擔責?

國家對於聽障人士考取駕照是有一定的標準的,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需要經過聽力檢查。《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對聽力的要求是:「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說,要通過檢查,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能聽見50厘米外的聲音,二是能辨別出聲音是從哪個方向發出來的。


目前,已經有很多聽障人士實現了駕車願望,但他們都是必須先通過體檢這一關。所以,如果想要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就要先確定下自己的聽力損失程度是否能達到申領的要求。如果是全聾或者重度耳聾、佩戴助聽器也達不到聽力要求的話,肯定是不能開車的。可能有些不太正規的駕校對此不是那麼嚴格,或者有的朋友會想:「我駕駛經驗很豐富,只不過就是由於聽力障礙考不到駕照而已。」但要知道,開車不同於其他事情,在馬路上聽不到聲音是非常危險的。所以,也不要有僥倖心理,一定要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考慮。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zh-tw/health/vkzml.html

yuffany wrote:
日前長輩因小車禍自...(恕刪)

你不是當事人
你進去要陳述什麼?
「世界上有兩種無窮無盡:一種是宇宙,一種是人類的愚蠢。......」/愛因斯坦
yuffany wrote:
日前長輩因小車禍自...(恕刪)

不是任何依法提出的請求就一定要准,這必需搞清楚
那我早就要求全台灣道路都劃紅線了

他不是文盲吧?聽不到可以用看的
如果不是非必要性的陪同偵查,否准申請也沒什麼不對吧
光看條文不會知道立法原意,自然不會知道什麼情況會被否准
重聽、近聾,需要的是不同的偵查方式,還不至於到無法應訊

立法理由
第二百四十八條 之一 (增訂)
條文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理由   一、本條新增。二、刑事訴訟程多中一向忽視被害人受害後心理、生理、工作等等急待重建之特殊性,在未獲重建前便因需獨自面對被告、辯護人之攻擊,偵、審之調查等而再受傷害,因而規定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陪同,以減少二度傷害。
yuffany wrote:
日前長輩因小車禍自訴過失傷害而出席偵查庭,...(恕刪)

自訴,依320I,是向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怎會跑到偵查庭?更遑論319II律師強制代理問題!
38:11你只可到這裡,不可越過;你狂傲的浪要到此止住。

浪漫殺手自由人 wrote:
是向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怎會跑到偵查庭

我修改了,是向警局報案後由檢察官開偵查庭。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blood0819 wrote:
不是任何依法提出的請求就一定要准...(恕刪)

這法條規定的是權利,沒有准不准的問題。
法條上並不是寫「得請求」而是「得」,
哪來准不准的問題?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浪漫殺手自由人 wrote:
自訴,依320I,...(恕刪)


哇!想不到你..

以後還是少惹你

不然怎麼被你吉都不知道..
浮雲遊子意..落日故人情

醉月 wrote:
幾年前被人爛訴,偵查庭前,律師也說不能陪我進去,

101年已經修改,律師可以進去。

不過這仍存在一個詭異的問題,
依目前的制度,
被告除非已經被起訴,
否則在偵查庭只有辯護人(律師)可以陪同,
家屬等是不能陪同的,除非檢察官特准。
這樣被害與被告雙方其實有權利不對等的問題,
被害方可以有家人陪同,
被告方除非請律師否則不能有人陪同,
對於一般市井小民來說,
因為小案通常不想花錢請律師,
這樣的規定對於雙方是不對等的。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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