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提告居然被警察局
希望我準備的東西可以在詳盡一點
今天叫我拿回修改...
或是知道當事人的名字
然後我又重新回去準備資料
結果越準備越生氣本來以為
只有寫我倒貼後來還有更多
什麼跟別人有一腿之類的?
出賣色相 毀壞個人名譽
感覺警察好像想吃案
為什麼要我準備這麼多東西
才能正式提告?
有人有經驗嗎?
不方便的話麻煩私訊...
孰可忍孰不可忍
為了找證據一篇一篇的看他發的文
越看越生氣覺得真的很可怕耶!
是不是應該提告公然侮辱跟毁謗兩個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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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如下: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公然侮辱,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
若是所散佈的內容足以損壞當事人的名譽,還要加一條誹謗罪。
歡迎其他被他亂講話受不了的01人
我們一起提告⋯⋯
對事不對人...
拒絕無端抹黑人身攻擊謾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