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年約40多歲的人妻,日前決定要和丈夫離婚,於是請了從小看她長大、90歲的鄰居陳老先生當證人。沒想到陳翁竟然提出,必須得和他發生性關係才願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簽字。人妻為了離婚,只好答應陳翁無理的要求,事後卻提告強制性交。士林地檢署偵辦後,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
事後人妻愈想愈不甘願,到警局報案提告強制性交。警方偵辦後傳喚陳翁到案說明,他坦承的確有發生性關係,但自己並無脅迫和違背對方意願。他甚至還自爆,在完事之後,還和該名人妻和她先生一起去用餐,他反問若是違反對方意願,怎麼還可能一起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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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發生關係
淡定一起吃飯
看在長輩眼裡
完全沒什麼大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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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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