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台北市吳興街這裡
一棟大樓的5F
最近買了一台二手機車(看起來滿新的)﹐ 而且二手車不想買偷竊險
所以停大樓裡面
可是裡面都是腳踏車﹐ 並沒有機車
我停了一天
隔天就有個40歲的女人刻意等我
說﹐ 大家簽不要停﹐所以很多住戶的機車就算怕被偷也停外面
裡面要給小孩子聽腳踏車(我覺得很多都生鏽﹐ 他根本在虎我
我付錢沒有停腳踏車為什么不能停機車
那掉了她要負責嗎﹖
小弟目前沒有跟她這樣講
只是說知道了
我覺得我太客氣了
就法論法,那位大嬸所說『大家都有簽』的,可能指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稱的『規約』
什麼意思呢?依該法第三條第12款: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我知道上面的解釋滿瑣碎的,所以接下來直接進入重點:你沒簽過規約,那麼你還要不要受到規約的拘束呢?
答案是:要的!

他的依據是同法的第24條第一項: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因此規約的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所以不要說不准停機車,若是你的前手依照規約有積欠管理費,依照通說你還必須去還這筆積欠的管理費呢!
所以結論是:先去查查看規約有沒有明確限制不能停放機車,若是沒有,則你使用公設就沒有限制,若是已經訂明不准停放,那我看你還是乖乖遵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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