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師處罰學生抄課文、來回走樓梯10次 校方遭判國賠3萬元
2022-09-06 17:55 聯合報/ 記者
蕭雅娟
/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一名國小導師因學生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考卷、學導師說話,處罰寫課文,後來改成走1到5樓樓梯10次。學生求償提國賠,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導師所為是不當管教,判校方國賠3萬元。
學生主張,去年4月間因上學前未量體溫、未繳交數學複習卷及上課學導師說話,遭罰抄寫3篇課文,3天後因未完成第一篇課文被禁止下課,無適當休息時間,隔天花所有下課時間抄寫第二篇課文,仍無法完成導師所命懲罰,後續導師罰他走1至5樓的樓梯「來回10趟」,還命同學在旁監督,不法侵害身體、健康、自由、學習、受教育權,求償20萬元。
導師主張,學生主動提及用下課時間及打掃時間,分批走樓梯10趟「替換」罰抄課文3遍的輔導管教,因而叮嚀學生注意安全,並請同學陪其在旁,非不當管教。再者,學生提出行政訴訟時,沒有提告感到不適,且未證明受到損害,損害及輔導管教行為無因果關係。
判決指出,導師在處罰學生前,未選擇如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家長協請處理,就命學生抄課文,後續替換成來回走樓梯,導致學生在課堂中間的下課時間,沒有去廁所、喝水、自由走動、舒展身體、精神適度休息,導師處罰的強度足以讓學生不適,認定導師所為屬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自由及受教育等人格權。
「上下樓梯」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禁止處罰方式」,法官認定,縱使是學生提議更改處罰方式,導師同意則不能解免責任,此行為屬不當管教,堪認導師舉動確屬違法執行職務,並侵害學生身體、健康、自由及名譽等人格權,校方應負國賠責任,校方應賠償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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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功課、量體溫不是基本該自己做到的嗎?
需要口頭說幾次才叫糾正?
他自己都不寫功課不學習了,是誰在妨礙他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