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wretch.cc/blog/cs8928/19669869
這會造成毀謗嗎?
如果要蒐證,需要什麼東西?
麻煩各位大大了
小弟時在對法律沒什麼研究
原來基測考246分對這個有錢小孩來講很高 需要用'葛'的
原來LEVI'S的包包需要他施捨(還好不是施捨LV..
原來他花那幾個錢就是比其他花小錢的人更"有國際觀" "社會地位高" "促進台灣經濟生長"
還有原來擁有WALLY LEVI'S 等等牌子東西就可以讓國中生說:好有錢喔
然後還能在那邊噹人一番(無藐視這幾個品牌的意思)
等等我也去買幾件來穿先
其實打官司
傷身又勞心
尤其是跟這種思維"阿薩布魯" 看起來似乎又有點家世背景的小孩
(不知道他的後盾是議員?立委?黑道?...)
建議還是不要跟這種人一般見識
但若真的受到傷害(無論身心
提告也是無可厚非
來真的搞不好他會嚇的屁滾尿流
因此而收斂些也說不定
畢竟在網路上發言也是要負責任的
其餘有關法律的專業問題交給其他大大回答...
他還寫了基測成績和可能就讀的學校,
已足以達到「影射」,
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
話說那傢伙,
價值觀真是偏差得可以,
看他在酸的那些事,
大概可以知道那傢伙智商應該不高,
才會嫉妒人家的成績。
蒐證方法就如夜來香所說,
擷取整個網頁畫面保存,
用另存新檔+螢幕畫面快照,
免得他修改網誌規避罪名。
誹謗罪部分,
我認為成立條件沒有夜大說的那麼嚴苛,
應該是達到客觀上已足以影射當事人,
就構成提告要見了吧,
只不過台灣司法人員認知落差很大,
常常會因為地域之別出現截然不同的判例

建議先依「誹謗」、「判例」、「網路」的關鍵字,
去網路上搜尋是否有類似案例,
看那些案例中勝訴的要件有哪一些。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