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處理 刪除此文
pc8801 wrote:
看法官怎麼判吧另外就...(恕刪)
剛剛打電話給對方律師
說我們只有販售33組 求償465萬 是不是太高
對方律師是說損害賠償是按照進口數量 而不是販售數量求償
而且他說我網頁上面 可銷售數量7000多組 暗指我進口數量7000多組!??
我怎可能進這多數量 小本生意 哪裡上千萬資金 可以一次進這多
通常上架商品 貪方便數量都隨便打而已.....
居然對方律師可以依網拍頁面 可銷售數量 這個來說我進口數量有7000多組?....
剛剛打電話過去開20萬 想說上法院也麻煩 直接解決掉就好 不然請律師也是錢
對方說會轉達櫻花 但是基本上不可能
所以不會回電給我 要我如果願意提出更高在打電話給他
......................................
以下是我目前傳給智財法院的電子答辯書
據自身查詢資料該款淨水器濾心為溢泰生產製造,大陸華為、卡赫、大陸小米、台灣櫻花都有販售,所以我們當初也是找大陸溢泰購買
關於櫻花淨水器濾心專利,該專利在國外眾多品牌都有使用,華為、小米、卡赫,所以當初我們不知道這商品在台灣櫻花有註冊專利
本身也是台灣櫻花的顧客,因為家裡安裝該款淨水器,後來查詢到國外相關大廠比台灣便宜許多,一開始只是從國外進口自己家裏使用,後來才想說不如也來販售,並不知道該品在台灣有專利
第一次收到櫻花的存證信(甲證8),以為櫻花的訴求是要我們把販售頁面上面的”櫻花”字眼拿掉,因為我們刊登商品上面有寫到"通用櫻花"
所以馬上就把原頁面修改,把提到"櫻花"的部分完全改掉了
重新上架,又收到了第二次存證信(甲證13),這次我就直接打給台中大雅櫻花,確認他們實際訴求,也在第一時間進行下架動作,也答應日後絕對不在販售”櫻花”公司相關商品,卻不知道為什麼櫻花公司後續還是進行了民事求償
櫻花公司民事訴訟提出的訴訟標得金額465萬明顯過高,當初”櫻花”第二次寄存證信,上面有寫”若貴社置之不理仍繼續販售,顯有侵權之故意,本公司得依專利法第97條第二項之規定,最高請求損害賠償三倍之金額"
收到該封存證信,我也是第一時間就下架停售了,並沒有繼續販售
況且我們所有的販售總共32隻濾心流入市面,販售總額大約四萬新台幣,
如果依照台灣櫻花公司的市面上的零售價約5萬
就算依照櫻花公司當初寄出的存證信,求償的損害賠償三倍也不過是5萬的三倍,最高求償15萬
提出的465萬明顯過高,況且在第一時間收到(甲證13)存證信,就立即下架停止所有一切販售了
另外當初購買該商品,據自身查詢資料該款淨水器濾心為溢泰生產製造,大陸華為、卡赫、大陸小米、台灣櫻花都有販售
所以我們找上了大陸溢泰公司,該公司並沒有告知我們該商品在台灣有專利,導致我們進口販售後收到存證信才知道此事,並不是故意販售之行為
Brian 168 wrote:
不用在現在講, 你只...(恕刪)
目前在想正常上法院 損害賠償是按照進口量 還是按照我販售的數量33組 計算
如果是進口量大概就百來組
如果按照販售數量33組 5萬X3倍也才15萬 開20萬也是因為想說直接解決掉就好 不想這麻煩 所以加了5萬
如果按照進口量100組好了 100X1500=15萬 三倍 也就45萬頂天求償
而且不可能判這重吧 法條最高三倍 說不訂只盼1.5倍
剛剛開20萬對方律師很瞧不起的感覺....說遠低於 怎樣的....
我會轉達 但是我可以先跟你說 不可能 所以不會回電給你了 你如果有更高金額在聯繫我
我如果在開個30萬感覺機會也不大
所以在猶豫要不要在開個金額給對方律師 去問問看
如果不行在請律師讓法院判
因為真的很懶得跑法院 請律師 超浪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