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每天開到半夜五點,吃飯的人停紅線停人行道整夜叫囂叫爽爽。警察怎麼打110就是不來,快三小時好不容易來了,開單一台違停,不管旁邊約四台多跟違停人行道的,還被附近民眾罵說不來巡邏。警察離開一分鐘以後吃飯的繼續在人行道開趴大喊,違停的不斷新增?請問各位怎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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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信箱
「世界上有兩種無窮無盡:一種是宇宙,一種是人類的愚蠢。......」/愛因斯坦
SHADOW_LYC
沒想到現在竟然還有人相信市長信箱有用?
很難,辛苦了。
顧客的問題,關火鍋店何事?

火鍋店只是養家糊口

顧客可以走路去
樓主可以考慮開一家燒烤店和他拚場 XDDDDDD

最後變成不夜城 XDDDDDDD
還好「我」們這邊的店家 ...
到晚上 10 點一定關門 ...

還好「我」們這邊的人 ...
到晚上 10 點一定睡覺 ...



然而,凌晨 5 點,開的是早餐 ( 豆漿 ) 店。
早餐 ( 豆漿 ) 店,徵人是寫凌晨 4 點 ...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6HANDJOB9 wrote:
顧客的問題,關火鍋店...(恕刪 43434343
水云 wrote:
還好「我」們這邊的店...(恕刪)


昨天有個新聞
店家嫌電玩店吵,結果被圍毆
樓主要保重呀
「世界上有兩種無窮無盡:一種是宇宙,一種是人類的愚蠢。......」/愛因斯坦
如檢舉靜態違規車輛之「違規停車」行為,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及周邊(駕駛人是否在場或能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以辨識車輛係屬臨停或停車)。
民眾檢舉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案件處理原則說明:
1.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2.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案件,應提供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依據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辦理):
(1)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2)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
(3)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王國材的違停部
jim1959 wrote:
火鍋店每天開到半夜五...(恕刪)


在台北市打110
警察只是來沾醬油

沾一下,火速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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