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r wrote:限制個人第二棟以上房產30年不得產權移轉不就好了。[ 這好像不行吧?讓大家都等三十年,那不是更少賣方?應該是不能「買入」才對,手上有多間房產的人,要賣給第一次買房的人,也要能移轉產權,不然怎麼脫手?
童r wrote:限制個人第二棟以上房產30年不得產權移轉不就好了。 你有想過這會造成什麼後果嗎?1. 經濟上漲, 每年物價通膨/原物料人力等持續上漲, 因此房子造價等成本持續上漲, 房價只會上漲不會下跌, 住宅用地透過政府投標方式釋出, 標金/成本持續上漲2. 有錢的持續買入房子, 畢竟房產是資金配置的一環, 在其他地方賺的錢總是要配置在房地產上3. 房子一旦買入就要持有30年, 因此年輕人絕對買不起新房, 有錢人與財團持續買入新房, 把30年的老房子用較低的價格賣到市場上(30年前取得成本低), 因此新房一般人買不起, 大家開始炒30年房子(需求增加)4. 漸漸的會發現, 所有資產都在財團與有錢人企業主身上, 因為新房入手後就開始出租, 租金收入又拿去買新房.....等到收租30年後把房子釋出賣到市場上, 錢又持續去買新房來出租........一般人根本沒有翻身機會
童r wrote:限制個人第二棟以上房產30年不得產權移轉不就好了。 憲法第23條明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你們現在所說的應該都算違憲了,警衛~~~包圍01,叫蔣大交出所有人的個資我要一網打盡^++++^大胸女人記得送到我這裡來,我要一個一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