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已刪除囉......謝謝大家的關心與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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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對這不是很懂耶

也就是說
小弟如果在01看到喜歡的文章或是圖片
只要有註名來源就可以貼在我個人的部落格上
如果個人部落格沒有商業跟賺錢的行為就可以
是這樣嗎?
寧靜海^_^ wrote:
小弟對這不是很懂耶也...(恕刪)


廿八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五萬元至十萬
如果 28*5萬,就是140萬台幣(以上)
如果這不算歛財,那無名的美眉們就賺翻了
寧靜海^_^ wrote:
小弟如果在01看到喜歡的文章或是圖片
只要有註名來源就可以貼在我個人的部落格上
如果個人部落格沒有商業跟賺錢的行為就可以


如果他的照片本來就是公開的
你引用他的作品, 並註明作者與出處
只要不是拿來賺錢或從事商業行為, 基本上並沒有違法
不過法律這種東西並沒有絕對,
因為同一件事, 往往可以從很多不同角度來解釋...
這時就看律師的嘴皮子跟法官的主觀認定囉, 可大可小啦


這個新聞之所以大快人心
是因為這位"大師"
近年來沒什麼大作,
因此總是到處找有沒有人偷用他以前的作品
只要有沾到邊, 二話不說就是提告求償
說到底都是為了錢...
玩攝影的人都知道這位大師已經惡名昭彰很久了吧
這樣擋的住它嗎
喜歡打官司的人不會因為這樣就退縮了
名字已經這麼臭哪怕人家告啊(完了,我這樣寫會不會被告啊)
寧靜海^_^ wrote:
小弟對這不是很懂耶也...(恕刪)


是合理使用的問題吧,如果您不願意他人引用您的照片,可在照片公開使用時說明不可引用,或在他人引用時要求其刪除,而不是動輒提告要求賠償當然如果他人的引用是用在商業用途或是經要求後仍不願刪除,此時提告是合理的,
以此案例來說,我想檢察官是認為被告是利用他人的無知而取得利益,並有故意陷人入如陷阱之嫌吧!
記得之前版上一位前輩CAT姐 好像也被它纏上過.......

不知官司打的怎樣了
制裁 嘴砲+正義魔人 wrote:
記得之前版上一位前輩...(恕刪)


據我所知前輩CAT姐已經投降了
認錯和解了~
maxding wrote:
林英典除了對黃美鄉提出刑事告訴,還向台南地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亦判決林英典敗訴。

台南地院真是英明呀!
制裁 嘴砲+正義魔人 wrote:
記得之前版上一位前輩CAT姐 好像也被它纏上過.......
不知官司打的怎樣了

前情提要請參考→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VS 知識教育之分享
topars wrote:
據我所知前輩CAT姐已經投降了
認錯和解了~


嗯…基於不想浪費時間與金錢(每次出庭都從台南搭機北上)
最後在家人的建議下和解了。
後續結果,有興趣的朋友請自行參考→[後續結果]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VS 知識教育之分享
散步的貓http://blog.roodo.com/walkingcat
哈~如果是在01呆過一段時間
就知道這位大師已經是位著作權名人了
去年是踢到鐵板,明明已經簽合約授權又緊咬對方盜用他的照片
結果人家出版社還拿出當初的簽名合約書,但是出版社也早被他搞到倒了
以父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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