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憲法、刑法、民法、藥事法、食品法、行政法或是特別法都是由誰來判定啊
今天去到衛生局時,因為承辦人員一直認定我已違法,問題是我查過法律根本不算違法,我就直接跟他嗆起來,且還拿法律條文給他看。他就很不高興說,我是主管機關,你是一般民眾,法官一定是站在我這邊,不要以為你法律戰的住就是對,這是由法官解釋的
因為真的形勢比人弱,只好自己委屈認錯,但我事後還是很不爽,既然法律都是由法官認定,那我幹嘛去遵照法律啊

決定要去讀法律系了,真的是懂愈多愈有利
文章關鍵字
多讀一些法律 條文
對小老百姓 真的很不錯喔!~

你說你對 但是沒人聽的到
法官說他對 大家都聽到
那很顯然就是你的錯了
看01閒聊板 不回報還算是人嗎
開板大
我建議你先收到裁罰書後
三十天內經衛生局向縣政府訴願,訴願如被駁回,提起撤消行政訴訟
二審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這是簡單版的行政爭訟流程,詳細請看彷間行政法教科書



autumnshe wrote:
不管是憲法、刑法、民...(恕刪)


到底是什麼事你不妨直接打出來
或去查查相關法令

法官只是做最後仲裁者而己,
一切還是要有證據。
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不會栽贓你啊。

規矩是~"人"訂的!
法官是~"人"當的!

法官也是......"人"呐!!
樓主您也唸(法律)系去吧!!
我是被訴違反藥事法65條,非藥商不得廣告
但我在民法154條和消費法保護法23條,裡得知網拍非屬廣告乃屬要約。我網拍上完全無任何廣告字樣,只有一行字,一條XX元
就這樣而已,但主管單位就是認定是廣告,但其實我可以上訴,問題是時間和精力還有請律師費值得嗎?
到不如3萬被罰一罰只要認個錯就好,只是蠻心冷的,主管單位就是有能力讓你倒,他們時間多的是,但你有嗎?




autumnshe wrote:
我是被訴違反藥事法6...(恕刪)


我是被訴違反藥事法65條,非藥商不得廣告
但我在民法154條和消費法保護法23條,裡得知網拍非屬廣告乃屬要約。我網拍上完全無任何廣告字樣,只有一行字,一條XX元就這樣而已,但主管單位就是認定是廣告

大大提到的要約的部份,其實是基於刊登網拍這個行為,在交易上之性質如何,

她把它認定是要約,是因為只要消費者訂購之後(承諾),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成立,

民法154條第二項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我猜你看的是這個),

沒有看到你的賣場,沒有辦法幫你進一步認定,

但基本上如果你的賣場有設交易限制,比如說底價等等,

你的網拍行為可能就不構成要約,而僅僅是 要約引誘 ,那這樣的話,消費者對你下標可能才是要約,

而你可以不承諾(離題了...),

(我看不出這跟消保法23有啥關係....)

但討論這些是為了維持交易安全跟保護消費者,

但我個人認為跟你的案子沒有很大關聯,

因為,其實你要看的應該是 藥事法第二十一條

該法本身就有對藥物廣告作定義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
目的之行為。

你要凹的部份在於,你沒有宣傳醫療效能,

流程就如前面大大所說的,先去訴願,訴願失敗後才提行政訴訟,

到時候法官就會自由心證,以上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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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是很花功夫的事情...

建議最好下定決心再來..........

如果原PO已經是大學畢業生

而且真心想把這玩意弄懂

那我個人建議去念學士後法律學系

比起碩乙組來的扎實

學士後法律學系真的很可怕....

我們學校的學後法只能用臥虎藏龍這四個字來說.....(哪一間是不是不能講? 總之在新莊啦)

醫生 護士 公職 金融體系 外交官 會計師 大學教授(國立大學五十幾歲教授 如果我沒記錯) 國高中老師

立委助理

他們念書的精神....

讓我們這些全職死大學生...

自嘆服如

有大三在學生就已經考上律師了...........

可以考慮看看 XD

autumnshe wrote:
我是被訴違反藥事法65條,非藥商不得廣告
但我在民法154條和消費法保護法23條,裡得知網拍非屬廣告乃屬要約。我網拍上完全無任何廣告字樣,只有一行字,一條XX元
就這樣而已,但主管單位就是認定是廣告,但其實我可以上訴,問題是時間和精力還有請律師費值得嗎?
到不如3萬被罰一罰只要認個錯就好...(恕刪)


上訴也沒用,本來就是你的錯
不管你有沒有打,只要藥物上網販賣或贈送,就算是廣告行為
畢竟拍賣網是供“非特定人”觀看

這也跟你是不是讀法律,沒有關係
拍賣網的規則中,應該已經有註明,藥品類不可以上網銷售(菸酒也是)
因為你不是第一個被捉
之前最常被捉,是發生在網路上賣保險套的人~
樓主你真的需要去讀一讀法律系.
你居然能自己創造法律條文甚至解釋網拍非廣告,
你索引的條文哪一條說到網拍非廣告?
你連你被處罰之條文都搞錯,或是你要故意誤導視聽,
如果你要誤導視聽讓鄉民隨你起舞而批評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我譴責你,
如果因無知而觸法請多請教懂得人好嗎?
不要上網希望大家聲援反而自取其辱,
特提供專業知識給大家參考,

你應不是因違反藥事法第65條,因其罰緩為20萬起,而是你在網路上賣藥品,應是觸犯藥事法第27及92條(非經登記之藥商不得販賣藥品) ,故被罰緩3萬元,且拍賣網站皆寫明不得販售藥品,你明知故犯還上網希望有人聲援,真是夠了.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
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藥事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第 24 條
本法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91 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92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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