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你們會想繳國民年金嗎?
今天收到帳單...感覺很無言~.~
不繳會怎樣嗎?
請上政府國民年金Q&A網站查詢就清楚了,請看第十四問
您可以選擇不加保國民年金,只是年滿六十五歲您也領不到國民年金
問十四:國民年金是「強制」加保嗎?
答:國民年金法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
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如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這樣虧下去
恐怕.......

tpda wrote:
問十四:國民年金是「強制」加保嗎?
答:國民年金法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
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如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http://sowf.moi.gov.tw/09/3/3d.htm#3d001
1. 第1年費率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5. 採柔性強制加保制,未繳保費者不動用強制執行或罰則,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6.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費未繳納情形;或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均無法享有3,000元或4,000元之基本保障優惠。
7.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1. 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第1年為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4,000元)。
2.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者)。
我很懷疑那麼一堆稅收的錢不是有用來做這些基本保障, 怎麼通通沒有了?
tpda wrote:
http://sowf.moi.gov.tw/09/3/3d.htm
請上政府國民年金Q&A網站查詢就清楚了,請看第十四問
您可以選擇不加保國民年金,只是年滿六十五歲您也領不到國民年金
問十四:國民年金是「強制」加保嗎?
答:國民年金法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
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如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轉貼不夠完整哦!
***************轉貼罰責法令***********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128468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勞工保險局保國字第0976000160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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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各種欠費之催收及呆帳之轉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列各款:
(一)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各項保險給付。
三、第二點第一款欠費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其繳納;如仍未繳納者,本局以雙掛號書面限其配偶於三十日內繳納。
四、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欠費者,本局以雙掛號書面限其於三十日內繳納(還),逾期未繳者,移送執行。
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催繳後而仍未繳納,得不移送執行。
第二點第三款欠費金額未滿二百元,得不予書面催繳。
六、欠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依前點規定得不移送執行或書面催繳,而未繳納(還)。
(二)第二點第一款欠費逾十年。 (你得保佑十年內名下都沒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三)第二點第二款欠費者已死亡。 (單身者死了當然沒的追討)
(四)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已死亡,查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 (同上)
(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且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 (同上)
(六)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名下一但有財產照樣被強制執行追討)
(七)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七、年度呆帳之轉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終了後本局應繕製年度轉銷呆帳清冊,送請本局稽核室查核。
(二)前款查核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得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送內政部國民年金
監理會審議核定,並由該會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三)第一款查核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應於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
,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經查明有違法失職情事者,由本局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
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前項作業時間需延長者,應徵得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八、轉銷呆帳之各項欠費,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 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執行。
轉銷呆帳經積極追償,其收回數額應登記於追索債權登記簿。
轉銷呆帳之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局應於電腦資料中作註記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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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者不繳都還沒關係
因為法令上並沒有任何的罰則問題
最慘的是已婚者
如果已婚者有一方不繳
另一方就會被強制處罰
如果連處罰都不繳
你名下的財產就等著被強制執行了
"柔性強制"........根本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都是 "強制性" 的
單身者就保佑以後不會結婚
到時候一樣要繳
這就是變相搶錢
PS.繳國民年金有什麼好處?!
繳到65歲之後才能開始領錢
不管怎麼算
領的都比勞保還差很多!!
如果65歲以前掛了
家屬只能領8萬多的喪葬補助費
除此之外
沒有任何其他東西可以領!!
沒錯!! 國民年金除此之外就沒有任何福利了!!
簡單說
國民年金除了65歲以後的月退金之外
就沒有任何東東了
就算65歲之前都沒繳過任何一筆國門年金
65歲之後還是可以領到基本的3000元/月
繳勞保有什麼好處?!
除了月退(或一次領足)金額比國民年金多之外
還有很多項目可以申請
例如:喪葬補助...生產補助....失業補助 .....工作傷害補助.......隨便一項補助都比國民年金還要多
題外話~~~
勞保已經實施數十年了
各方面都比國民年金還要健全
但是....
勞保已經被政府搬錢搬到快要倒了
試想 ~
國民年金能生存到你(年輕人)65歲之後嗎?
如果不行.....單身的年輕人們,你們還需要繼續繳嗎? (但這只限單身者)
就算真的行 ..... 何必繳那幾期(月)的國民年金保費呢?
與其繳國民年金還不如繳勞保!!!
否則....累計已繳納的幾期國民年金保費要(能)幹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