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看到的新聞,碰到身體才算性騷擾? 男甩體液沾女裙不起訴
文中強調「檢察官卻認為邱姓男子身體沒有碰到被害人,和《性騷擾防治法》的成罪要件不符合,因此不起訴。」
原來只要沒碰到身體,做什麼都不算,請各位女性朋友要小心!
看到這則新聞,大家有什麼感覺呢?
(絕大部分的人坐台鐵時的穿著不致於太誇張,
所以請不用討論是因為女生穿著過於性感火辣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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