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大大知道哪裡可以發起這種捐款
並且不會導致捐款被濫用的地方?
如果MOBILE01的大大願意,也可以在版面上發起團捐,小弟一定支持
讓正面愛心得到發展,抵銷這判決的負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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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中廣新聞網 】
發生在多年前的玻璃娃娃「顏緒男」跌倒致死案,經過高等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當時背著顏緒男的陳姓同學、以及景文高中都有疏失,應該為這起事件負起民事責任,因此,包括陳姓同學、陳姓同學的母親和景文高中,必須一起賠償給顏緒男的父母親新台幣330多萬元。不過,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
判決指出,當時也讀景文高中的陳姓同學,在背著「顏緒男」下樓上體育課時,因為下雨天樓梯濕滑,一不小心就把他摔倒在地,導致顏緒男身上多處骨折,送醫之後仍然不幸死亡。家屬因此向校方、陳姓同學、導師和女體育老師等五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700多萬。
雖然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不需賠償,不過,案件上訴經過高院審理之後,合議庭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陳姓同學、陳姓同學的母親和景文高中敗訴,至於,導師和女體育老師,高院調查後,認為兩人不需負責,因此不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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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高中本已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送乙OO就醫,惟經證人楊明
峰與告訴人顏貞祥聯絡後,因雙方對於證人楊明峰所告知顏貞祥「乙OO
跌倒」的狀況認知不同,致顏貞祥向楊明峰表示因為乙OO的病歷都在財
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希望自行送醫,而要求請救護車回去,後來證人楊
明峰、白玉玲也未堅持請救護車將乙OO先送醫院,而在救護車到場後,
由證人楊明峰表示請救護車離去並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簽名之
事實,業據告訴人顏貞祥、證人楊明峰、白玉玲指、證述甚詳,並有臺北
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影本一紙在卷足稽(前開他字卷第五十六頁),可知
被告也無阻止乙OO送醫,亦沒有決定請一度到場的救護車離去的行為。
他爸....

民事的部份要罰 300多萬我有意見!
法官說要量力而為,陳同學已經16歲應該要知道風險!
我不同意這句話:
1.如果陳同學好心幫助同學,而且抱玻璃娃娃下樓的動作不止一次,
那誰能評估以前做了幾次都沒問題的事情,在某一次會有問題?
2.即使是如走路這麼簡單的事情,大家都有可能不小心跌倒,誰又能評估
哪一次走路會跌倒!
3.陳同學抱著玻璃娃娃下樓兩個都跌倒,陳同學沒事,而玻璃娃娃卻死亡,
如果陳同學抱著的不是玻璃娃娃,而是其他同學,如果同樣都跌倒,兩個人都不至於死亡!
依此類推,做任何事都有風險的情況之下,法官是不是告訴大家,甚麼幫助別人的事都不要做!
尤其是類似幫玻璃娃娃這樣弱勢團體的事大家都不要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