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ffett01 wrote:
不是很清楚,為何性侵十九歲是十年六月
性侵六歲的判刑反而比較短
這是同一個政府的法院判出來的嗎?
(恕刪)
My Oh My.........
我就知道這案件出來見報,法官又要被罵臭頭~
但是如果重判,那麼法官又變成違法判決
因為證據力不足的情況下,法官並不能任其自己的意思來重判~
相信我,9成9的法官其實是想對於這樣的案件重判的~
無奈因為證據法則的認定,阻礙了他判決的步調~
而這阻礙重判的因素,則大多來自被害人修改供述、被害人家屬表示原諒~
我還記得1~2年前有個案件:「襲胸10秒判無罪」
「襲胸10秒判無罪」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無奈當時該法尚未施行,檢察官只好用「強制猥褻罪」起訴該加害人,「強制猥褻罪」又必須要「被害者在被猥褻的時候,立即察覺並提出抗議或反抗,該加害行為才能被認定為『強制』」;而當時的事實是「當被害女子發現被侵害之時,侵害行為已經停止」,這樣兩相對照之下,試問兩個問題:
1、如果您是法官,你要如何利用(或「擅用」)國家法器來判決?!
2、如果你發現你活在一個法官可以在你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對你做出有罪的判決的國家,你感覺如何?
3、知道嗎?這和檢察官起訴法條也有關係,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時,大概心中也預料到「可能無罪」的判決,但是他又不能太正義地違法以上未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的罪名來起訴,否則必然因「起訴不合法」而遭到裁定駁回,並且更貽笑社會,落得「檢察官居然對於行為,以尚未施行的法律來起訴,不知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我們的法學教育竟然如此失敗」的罵名,又無助於處罰犯罪。
我只能說,立法諸公們,在修正刑法條文時,麻煩多用點心,好嗎?
也希望各位網友們不要被媒體操弄,媒體的標題是嗜血的,請不要隨之起舞~~
呵呵,我還看過「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法官食古不化」等新聞標題~
哈~~天曉得,這些法官在判決被告無罪之時,心裡可能比那個「自己也不清楚是不是已經原諒被告,卻在法庭上供述不想太追究的被告責任的家屬或被害人」更嘔吧!?
我還記得在1994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法官無奈地宣判鄧如雯殺人有罪(但符合減輕要件),須服刑三年六個月時,法官、檢察官、婦權團體、社會人士同感難受與同情,但檢察官再怎麼同情鄧如雯,他能不起訴嗎?!法官再怎麼同情鄧如雯,能違法做出無罪判決嗎?!
法官不是沒感情,但常無奈地受限於法條的限制,畢竟他是國家法器的代表,誰敢濫權?!法官也是食人間煙火的,不合理的判決當然全民要不斷監督,但是太過聳動與誇張的判決,有時候只是媒體愛操弄一般人視聽的遊戲,我們也要先了解、過濾後再做評論,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