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網路購物都還有七天的鑑賞期 apple 不會這麼狠 不肯人退貨吧
難道要逼這些善良老百姓 JB 嗎?
我在8/27 23:XX 買的apps 現在退 來得及嗎?
要怎麼退呢?
我還有一次是不小心點了一下某軟體,iTune就跟我買下去了。既然軟體的安裝及授權主控權都在Apple,沒有套裝軟體會被Copy下來的問題,Apple真應該提供退貨的功能才是。
曾寫過建議給Apple,沒下文。
萬字熊 wrote:
sorry, 我個人...(恕刪)
離題討論一下。
實體的東西和非實體的東西是不同的。
一個智慧財產物品銷售與轉讓行為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散佈權」。
實體物體本身有所謂一次耗盡原則,主要是指著作重製品的「物權」。
例如說一本書,散佈權是屬於著作者或版權持有者(出版社),
當作者或出版社把書賣給讀者時,對於你買到的這一本「著作重製物」的散佈權即已消滅。
亦即你把書轉售、贈予給其他人的行為,都屬於合法;
只要沒有牽涉到著作權法所容許「合理使用範圍」以外的重製。
而非實體的「軟體授權」是否適用一次耗盡原則,要看情況。
如果今天付費給軟體廠商,廠商給你一個啟動註冊碼,
請注意,你拿到的是「使用授權」,而不是著作重製品。
而「使用授權」本身無所謂「物權」,自然不適用一次耗盡原則。
但是如果是遊戲光碟、遊戲卡帶、預先安裝好作業系統的筆記電腦等東西,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著作權法60-1:「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但
著作權法60-2:「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換句話說,如果你今天買了一個軟體授權,再轉賣給其他人,違反著作權法。
但是如果你今天買了一台筆電裡面裝了 Windows,再轉賣給其他人,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91-1:「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請不要輕忽著作權法。這應該是和你我生活最密切相關的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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