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4遭竊,請經過網友提供行車記錄檔協尋

日期:12/15
時間:17:15~17:25分
地點:桃園市上海路與國強一街路口,上海路往愛買方向(冠軒安親班門口)

事發經過:老婆下班至安親班接小孩,離開摩托車視線約5分鐘,反家後發現置物箱內黑色包包不見,遺失皮匣與IP4(bk)


已報案,因無確卻證明遭竊,目前警方列為遺失物品辦理
請行經此路線網友提供資料協助證明為失竊!
感激不盡!

連絡方式:
Mail:yihao668@gmail.com

吃案!!!!

明明就是被偷的~~怎麼可以算是遺失呢?

被竊還要自行提出證明喔?
這我倒是沒聽過.....
我也覺得像是被吃案了~
報案後!警方回應會調閱監視器查證,因天羅地網目前無法連線請等後通知!
我不想被動等,自己能搜證盡量做,即早證明為被竊,也好轉為刑事案處理!
因監視器有角度與清晰問題,還請各網友大力幫忙提供行車記錄器檔案!
謝謝!
找個現在 綠的立委 請個記者去警局前拍拍新聞 做做秀就好了,馬上轉刑事。

現在都在找話題,吃案、警察、形象、捏肇政府無能、黑的形象,應該選區綠營會很樂意跳出來做樣子~

只是被偷的東西,價格比較低,受理機會不高就是了。

如果以上不行,看有沒有親友是社會上有力人士(警、律、官…),出面說一下。應該都行。

如果你只是善良(死)老百姓。那你還是乖乖存錢買新的吧!!! 沒救了!!
你是上星期四被偷...我是上星期五被偷...
被偷是要報竊盜吧!!
我的就是用竊盜來報案的...我還是在公司裡面辦公室被偷的勒!!
被吃案了吧
記錄為遺失,根本就不會主動幫你找
只是日後,當這隻手機被查到做壞事時
你可以提出來證明清白而已



lenjam wrote:
日期:12/15時間...(恕刪)
台灣的警察真的是很可惡,明明是竊盜,還被以遺失物處理,還要受害人自己搜證,吃案吃的太誇張了。
感覺是被吃案了+1 !

我的4s入手不到一個禮拜
放在自己的包包暗袋內 所以扣上包包之外還共有兩層拉鍊...
後來不見了! 被摸走了!
而且事發地點是國考考場的教室內!

我光是這樣簡述警察就直接問我要不要告偷竊了
所以樓主應該是很大的機率被吃案了
不然以摟主的情形哪有不報竊案的道理!!
竊盜與遺失是兩回事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是會構成刑法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綜上觀之,兩者是有其不同之結果,並非物主可以決定要報遺失案件,而是要由警方調查所有情狀再予判斷決定。
至於竊盜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在他人不注意的時候,取走他人財產之行為,包含了動產及不動產。
換言之,竊盜必須物主確有其物,而且其物不可能遺失,是被小偷偷走的才算。

你提不出被竊之證據,警方也找不到失竊之證據,當然是以遺失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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