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2/15
時間:17:15~17:25分
地點:桃園市上海路與國強一街路口,上海路往愛買方向(冠軒安親班門口)
事發經過:老婆下班至安親班接小孩,離開摩托車視線約5分鐘,反家後發現置物箱內黑色包包不見,遺失皮匣與IP4(bk)
已報案,因無確卻證明遭竊,目前警方列為遺失物品辦理
請行經此路線網友提供資料協助證明為失竊!
感激不盡!
連絡方式:
Mail:yihao668@gmail.com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是會構成刑法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綜上觀之,兩者是有其不同之結果,並非物主可以決定要報遺失案件,而是要由警方調查所有情狀再予判斷決定。
至於竊盜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在他人不注意的時候,取走他人財產之行為,包含了動產及不動產。
換言之,竊盜必須物主確有其物,而且其物不可能遺失,是被小偷偷走的才算。
你提不出被竊之證據,警方也找不到失竊之證據,當然是以遺失來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