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michang wrote:
二、依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報之決議,於93年4月底會商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等檢、警主管機關,採取斷然措施,要求自即日起電信事業或其代理商受理國人申請電信服務(包括預付卡)時,應同時查核「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經確實核對無誤後,始得開通該電信服務;外國人申請者,應檢具「護照」及「居留證」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另應依檢警單位辦案之需,配合停止通信服務;並確實執行個人資料安全防護措施。前電信監理機關電信總局於93年5月4日以電信公字第09305038640號函,責成相關電信事業落實上開查核作為,另自94年起陸續抽查電信業者所受理之民眾申裝書,責成電信業者落實雙證查核,以防止不肖人士冒名申裝。
三、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3條規定:「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身分證或護照之證號、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住址及所指配號碼等資料。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
.....我聽到你們的訴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