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認為說不能試用 只是因為換了定義更不明的詞?
今年新的消保法有排外條款 不是每個商品都能"拆開來" 甚至很多都用熱熔封裝 你連拆都不能拆 因為拆了不能復原包裝
自然 通識說法要改成 猶豫期 試用本身就會誤導
猶豫期就是個意義不明的名詞 他沒說你不能試用 但是也沒說你一定可以試用 或是怎樣試用
第 十九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裡面沒有猶豫期吧 裡面只有 十九條規定 七日內 巴拉巴拉巴拉
消費者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但就是因為消費者弱勢
所以消費者要有聰明的消費行為 看這消保法也是充滿灰色地帶
只是消保官會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去幫助消費者 不然我看大家都要自己吃下來了
所以為何有了消保法 卻消費糾紛屢出不窮
不只是線上購物 實體購物已經夠糟了
我本身 我家人 皆有被廠商"誣賴"之經驗 而且不只一次
neomaster wrote:
給你行政院消保處的...(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