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例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並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另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參照)。台端所詢向電信業者辦理退租業務,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營業規章範本」需提供身分證明影本乙情,參酌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台端來函所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之意見,此二範本之訂定是否妥適,是否須重新檢討,宜先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認之,本部已另移請該會卓處。
三、 若台端有個案上法律適用之疑義,亦可以洽詢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縣(市)政府或民間公益團體附設之法律諮詢機構(含各大學法律服務社),相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聯繫方式可參考本部網頁(http://www.moj.gov.tw)/線上服務e 點通/法律諮詢資源
法務部 敬啟
面對各項質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選擇逃避!!
一.臨櫃辦理退租提供雙證件正本足以辨識身分,當下填寫退租申請書並簽名,為何還要影印證件留存.
二.申請通話業務時,早已有留存一份證件影本,為何退租還要再次影印相同內容的影本.
三.既然是辦理退租,當下雙方就已經結束任何業務關係,如何有權力蒐集個資,侵害人格權.
四.臨櫃辦理退租,向直營或特約門市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在繳清所有費用情況下,有誰願意冒名退租.
五.相較更嚴謹的金融業,辦理關戶.異動.....等項目,只要核對雙證無誤,就可辦理,無所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權給業著,卻無任何監督銷毀機制,說目前個資法並未課予主管機關監督業者銷毀用戶資料之義務,發生問題卻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是不敢面對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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