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官威沒是非不敢擔責小烏龜(威寶電信退租)

一、 台端103年8月21日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敬悉。

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例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並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另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參照)。台端所詢向電信業者辦理退租業務,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營業規章範本」需提供身分證明影本乙情,參酌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台端來函所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之意見,此二範本之訂定是否妥適,是否須重新檢討,宜先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認之,本部已另移請該會卓處。
三、 若台端有個案上法律適用之疑義,亦可以洽詢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縣(市)政府或民間公益團體附設之法律諮詢機構(含各大學法律服務社),相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聯繫方式可參考本部網頁(http://www.moj.gov.tw)/線上服務e 點通/法律諮詢資源


法務部 敬啟



這是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心願下請教法務部兩個問題: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下,辦理退租當下雙方簽署文件,結束任何業務關係,還有權力來要求繳交身份證影本嗎?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下,收取身份證影本後,是否必須當負監督銷毀責任?

只要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違法,事情很快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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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michang wrote:
這是依照國家...(恕刪)


亞太僅檢視身份證

kontou_k wrote:
亞太僅檢視身份證...(恕刪)


與之前不同....請問規定有改嗎?
gimichang wrote:
與之前不同......(恕刪)


不過我是預付卡轉出

月租的退一年了,我也忘了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堅持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影本用途的方向,是沒有錯的.

取得他人文件必須說明理由是很正常,規定也要有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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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於主文,陳情書部份內容~

面對各項質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選擇逃避!!

一.臨櫃辦理退租提供雙證件正本足以辨識身分,當下填寫退租申請書並簽名,為何還要影印證件留存.

二.申請通話業務時,早已有留存一份證件影本,為何退租還要再次影印相同內容的影本.

三.既然是辦理退租,當下雙方就已經結束任何業務關係,如何有權力蒐集個資,侵害人格權.

四.臨櫃辦理退租,向直營或特約門市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在繳清所有費用情況下,有誰願意冒名退租.

五.相較更嚴謹的金融業,辦理關戶.異動.....等項目,只要核對雙證無誤,就可辦理,無所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權給業著,卻無任何監督銷毀機制,說目前個資法並未課予主管機關監督業者銷毀用戶資料之義務,發生問題卻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是不敢面對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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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搜尋明確,修改主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官威沒是非不敢擔責小烏龜(威寶電信退租)

點閱人數早已超過五萬人

也已將討論區網址交給各政府單位參考,讓事件過程更明確透明,當然也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自己所訂條文有疑慮,要我去問行政院消保處,法務部.

我都已經幫你做到,自己的問題不自行解決,還要各部門尊重你是否須重新檢討是否有必要修改?

受權給業著,卻無任何監督銷毀機制,居心何在?





意圖不明的理由再加上日後棄之不顧,要如何安心繳交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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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回文可追蹤..

從申辦至解約後一年內會做稽核等相關動作

但在最後關頭說沒義務監督銷毀

卻要我義務繳交身分證影本

對用途的各項質疑,現在連講清楚的勇氣也沒有

逃避不是解決事情的方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你躲不了其他主管質問吧!

快快出來面對





意圖不明的理由再加上日後棄之不顧,要如何安心繳交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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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樓主蓋一塊磚,
台灣會變成這樣,不光只是執政者的問題,
中間這層官也有很大的問題,不過他們是換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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