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鬧到刑事局持票來搜索那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了"這應該是華碩提告的時候被法官認定...... 重點來了 ......可能有電腦駭客犯罪行為之虞(有可能,但不確定,所以法官准許執法人員搜索,但那只是為了發現事實的真實(像)。也就是開版樓主在家中有沒有甚麼犯案的蛛絲馬跡之類的......為偵查之必要所作的。)神魔亂舞 wrote:你應該避重就輕買太...(恕刪)
聖神山 wrote:錯誤觀念所謂的詐術...(恕刪) 別誤導別人,害人害己!<---單純討論...請說話客氣點!!!消極面的詐術成立...需要有"告知義務"之要件.....「必須是因負有告知義務之人不為告知始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之情況,才有不作為之施詐;否則,假如對他人陷於錯誤之單純事實不為告知,而他人並非由於負有告知義務之人不為告知而陷於錯誤,則顯無不作為之詐欺可言。例如像商店購物,店東超額誤找顧客,但顧客不為告知,取款而走,則因不作為之詐欺中之告知義務,必須在他人發生錯誤之前。易言之,即因行為人之不告知,致使他人陷於錯誤,始足當之。今顧客之不告知,係在店東陷於錯誤之後,也即顧客並無以消極行為實施詐術,而使店東陷於錯誤,故自不構成本罪,僅生民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前揭文,頁 411
另外一個思考的方向.......小華去報案說,隔壁小明偷了我的電腦,警察就會移送檢察官,開搜索票,法官就會簽名,讓警察去搜小明家嗎?會開搜索票進行合法搜索,通常都要掌握足夠的證據。不然警察會被檢察官罵,檢察官會被法官罵....所以有多少是樓主沒說出來,我們也看不到的呢?
去提款機領錢時,我按10000,結果吐出20000,多的那一萬可不可以拿?是提款機的錯啊,又不是我去偷去搶的!跟這樓有87%的相似。提款機主動多吐的錢,拿了就是侵佔;那網站還是樓主「特地」「主動」去利用漏洞的,會沒事嗎?說真的我不太相信。
weird@ wrote:之前有電商標錯價,...(恕刪) 我覺得這樣推論就有點倒果為因了要探究的應該是當下使用折價券有沒有意思表示合致即華碩是與符合折扣規則的消費者成立契約而不是說出貨就表示契約沒問題成立標錯價跟消費者主動填入折扣碼並且重複使用於不見得可以符合的範圍而華碩因為系統等原因誤以為這筆訂單可以成立姑不討論消費者主觀心態是否認知其實這些東西都不適用折扣應該原價購買個人是覺得有區別的討論空間啦
knift wrote:去提款機領錢時,我按10000,結果吐出20000,多的那一萬可不可以拿?是提款機的錯啊,又不是我去偷去搶的!跟這樓有87%的相似。提款機主動多吐的錢,拿了就是侵佔;那網站還是樓主「特地」「主動」去利用漏洞的,會沒事嗎?說真的我不太相信。 幫幫忙!你又不偷又不搶,只是因為某方面疏失才變成你的。這叫做不當得利,只適用民法。緃有超過1萬元可能變成刑法的侵佔罪,但也要有得利者拒不歸還才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