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丫貴 wrote:剛去查了一下侵佔罪的...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恕刪) 貴大...個人猜想該店老闆應該會大打迷糊仗:『就跟你說寄丟了,哪來的我所有?!』但是事情可不是這樣就解決了...寄丟了?那請出示貨運託運單,要不然怎麼會是寄了呢?另,不知道消保官調解期間與存證信函寄發有無衝突 -- 應該是沒有才對,但是強烈建議樓主: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該店老闆目前的處理情況,同時敘明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而不要單單用電話通知,俾利後續採行必要法律動作時的佐證...說句比較直的話:樓主目前的處理方式 -- 靜待消保官通知該店家來協商 -- 感覺太被動了;萬一協商破局,後續進入法律程序時可能會需要大費周章...另外,也建議樓主稍微K一下民法侵權相關法條,或者是問人都好,相機 "寄丟" 的這段期間能請求賠償的部份通通不要放過,『只願以市價折衷賠償』?!什麼東西!!!順道再頂一下,別沉底了......
中午吃飽飯..經過..是已經開門了沒錯........不過我好像只看到一個店員而已...沒人進去買搞不好你看到那個是記者.....哈哈哈..花蓮好幾個記者都在打聽樓主....至少我認識的兩個都在問整個事件真是...哈哈哈..只能說歎為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