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teng600123 wrote:
"民法的效力是優於消基會的解釋條文...(恕刪)


我找得解釋條文也是消保會的解釋條文,並非消基會解釋的樓主要把他分清楚歐,很多人都會分不清楚消基會(民間單位)跟消保會(政府單位)。


這個要看網站的policy條約
北美新蛋一般都有30天內退貨,但會收手續費
法律原文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是收到商品而已沒有說可以拆封或使用),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密封商品拆封就構成毀損要件)、

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樓主已經自行加了定義,還有討論空間嗎?

今天條文未明定者,皆屬可以之行為,不要擴張解釋。
你會相信實際使者的經驗還是沒買過電器的學生說法? 不檢舉你的文章是讓更多人看笑話
有機會蓋大樓,來討論一下簽個到

法律條文 (立法院通過的,中華民國境內都應遵行,不是民間單位的解釋或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

談法時,一字一句都應以法律條文為準,自己增刪內容是沒有意義的

節錄與郵購、網路、電視購物較相關之部分(一字不改):

============= 法 條 開 始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第 18 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
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第 19 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
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20 條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
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
取回商品。
============= 法 條 結 束 =============


feiteng600123 wrote:
不要再說不拆封怎麼知道東西能不能用
請參照上方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所以,我還是要說 不拆封怎麼知道東西能不能用,怎麼知道東西有沒有問題

feiteng600123 wrote:
同樣套在網路購買電腦零組件上
只要店家舉證所有在門市所提供的販賣行為僅僅只有外觀的鑑賞方式
你覺得消費者會贏嗎?

你現在覺得誰會贏呢?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就算怎樣宣達!!
實體賣場沒有所謂鑑賞期~~
高貴的台灣客人!
曾經對著小弟大吼!!
客:你找出哪條法款!證明實體賣場沒有鑑賞期啊!!
我:(心裡OS~都跟你說了條款上都說鑑賞期"用於"網路拍賣了..還要怎樣)
歪國人犯法
法院會要求他證明哪條條款說明他不是犯法
台灣人犯法
會要求法院解釋他哪條條款說這是犯法

QinTuo wrote:
就算怎樣宣達!!
實體賣場沒有所謂鑑賞期~~
沒錯啊

但開版主題指的是網購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拜託一下,不要用自己的解釋當成法律條文來解釋法律條文...
~^_^~
QinTuo wrote:
台灣人犯法
會要求法院解釋他哪條條款說這是犯法


這個程序沒錯

不過舉的例不適當.

沒規定有鑑賞期的實體店面, 店裏不給退的話, 店面並沒有違反法令

而不是說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不准退, 客人就有退的權利, 邏輯不對.
沒有規定可以退的話, 客人並不自動取得退的權利才是正確的解釋.
實體店面給退是做服務,卻有很多人視為理所當然

法條有說"實體店面"買的東西七天內隨你高興退貨嗎?如果有,請指出來,讓小弟增長一下見聞,好讓我以後想退貨的時候可以拿法規去跟店家說

至於總嚷嚷著實體店面也有鑑賞期的朋友,就繼續這個天真的想法好了,就算在網路上吵贏也不代表什麼,買個東西搞得自己跟店家都不愉快實在不是什麼值得炫耀的事

至於密封包裝,這個根本沒什麼爭議可言,只要東西是正常沒有損壞的,根本是100%不可退換,有時給換說真的那也是做服務,不代表可以視為常態,難道你去賣場買包餅乾打開了,你說你沒有吃想換一包,誰理你,也許例子不洽當,但我可不記得消基法消保法還是民法有特別規定電子產品的
現在很多網路購物
不管是PCHOME、YAHOO那種購物中心
或是YAHOO拍賣、露天拍賣

賣的一些商品
尤其是3C產品

很多都打出商品售出、概不退貨
除非故障、瑕疵等非人為因素
但也只能換貨為主

又講了一堆3C產品屬於高單價
又精密的產品,所以不能退換貨

不知這些業者、賣家有沒有違反
網路購物的7天猶豫期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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