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感謝各位老師大大及法律專業人士
的熱心解說
老師說的我都有聽也覺得很有道理
如果理解沒有錯的話
各位老師大大及法律專業人士的意思應該是
已剪開包膜的隨身碟在七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
可以請問是那家網購業者嗎?
請問各位大大有人實際退過已拆封膠膜密封(不是一般包裝)的電腦商品嗎?
如:羅技滑鼠、隨身碟
沒別的意思(有4條已拆封的)
PS:MP3一般都不是膠膜密封(盒子)的只要包裝完整一定可以退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6870
ptx wrote:
可能是消保法修法了但...(恕刪)
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
、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9-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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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有猶豫也沒有鑑賞的字眼
猶豫或鑑賞只是一種說法
再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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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有效的時候, 是法上所定為示範性質, 但亦開放可以另有協議或規定者, 從其協議或規定
消保法這一段, 基本上是無條件可以要求期間內退款 (反悔)
但實務上, 有其考量. 除了執行技術上, 還有怎麼認定是不是 同樣的商品在可視為相等的狀態下, 以及一般常識判斷的問題
原則上, 消耗品類經消耗以非原商品, 不能無條件返還與退款的多 (商品有問題時, 其實是別的條款項下)
個人衛生用品, 原則上也不太退. 但有灰色地帶, 也有判例. 這邊狀況還多畫線也不容易.
CPU 的話, 技術上經拆封使用後, 底下散熱膠部份會變用過, 不過這應不妨礙其使用價值.
訴諸法律規定的話, 應是適用. 但民事是雙方為基本, 可能會弄成你也不想去惹這麼多麻煩.
因包裝原故, 廠商收到退貨後, 也無法重整成原先可辨識之包裝狀態 (破壞性包裝) 出售.
真要吵的話, 是否有人為損壞, 或是取出與安裝時靜電防護, 或有沒有按照規定電壓使用等等可以弄成很煩.
但這產品狀況, 我是覺得最大的可能性, 還是 CPU 根本就沒壞就是, 至少在正常包裝拆開前.
不過這不妨礙上述要求退貨退款的規定. 這種事雙方協調為原則, 沒事就沒事, 有事就是兩邊都會弄得很煩.
ptx wrote:
1.你一開始用的消保法也是法律條文
2.民法的效力當然優於消基會,消基會只是民間單位,本來就沒解釋條文的權力
3.消保法屬於特別法,民法則是普通法,應該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吧
4.可不可以請專家來重新解釋樓主的論述呀?
技術上這邊問題還很多, 不同案可能也會有不同見解
這邊是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問題, 判例的重要性與持續被參照性相對較小
另外關於包裝是不是商品的一部份, 也可以有不同見解
一些廠商為避法律風險, 也有特地聲稱包裝不是商品的一部份的
不然你拿到一個東西, 東西是好的, 可是包裝紙盒有污損或角撞凹掉了
那你是不是也可以說 "我收到的是一個暇疵商品, 我要換貨退錢" 了?
(關於商品的暇疵所發生的爭議, 實體店面亦適用, 當然也不限於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