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teng600123 wrote:法律條文是平等的.(恕刪) 法律條文不全然是平等的,有強制特定與平等任意之分,不要再亂解釋條文看完後真不知道說什麼,有問題就去請教專業人士,總比你在這亂解釋曲解條文好。
feiteng600123 wrote:用已剪開包膜的隨身碟去消基會說網購業者不給退 是哪一個網購不讓你退?我也買過mp3隨身聽,但結果不合用就退也沒遇過廠商說我拆過包裝不給退為什麼又鬼打牆回來消基會消基會又沒有責任保證你能不能退貨他們只是民間單位,也只能儘可能協助你下次有問題記得請找消保官
feiteng600123 wrote:用已剪開包膜的隨身碟去消基會說網購業者不給退(不剪一定能退)會有勝算嗎?(確定能換的話我有一堆拆封的) 我昏前面寫過的: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這樣你說可不可以退?老師在說,你有沒有在聽?老師是指這棟樓有好幾位大大應該是專業的法律人士,我只是對這議題有興趣的消費者,花點時間去看一下資料而已
sj1940 wrote:我昏前面寫過的:消費...(恕刪) 老師說的我都有聽也覺得很有道理如果理解沒有錯的話各位老師大大及法律專業人士的意思應該是已剪開包膜的隨身碟在七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可以請問是那家網購業者嗎?沒別的意思(有4條已拆封的)
我稍微整理一下民法跟消保法民法259條: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由上面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這句話來看郵購網購的行為應該是由消保法來規範而我找到的消保會(請別再消基會了,消基會只能叫叫而已,消保會才是有法源的機關)解釋函中: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6870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因郵購買賣而享有7日之猶豫期間,係屬法定之權利,企業經營者自行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或「一旦購買後則無法換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即有違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