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1月修訂)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其配額之分配及進口稅率之適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生產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配,凡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20.3%;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
(二)其他地區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為20.3%;配額外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詳細情形請至本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項下「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查詢)。
二、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三、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20.3%、配額外稅率30%)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四、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一、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自用重型機車係按汽缸容量(即C.C數)來歸列應歸之稅則號別及應徵之稅率,在此就其C.C數、稅則號別、進口稅稅率、貨物稅稅率,表列如下:
C.C數 稅則號別 關稅稅率 貨物稅稅率
250C.C-500C.C 8711.30.00 18﹪ 17﹪
500C.C-800C.C 8711.40.00 20﹪ 17﹪
800C.C以上 8711.50.00 20﹪ 17﹪
二、完稅方面(包括進口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貨物稅、營業稅)計算方式如下:
1.進口稅額=關稅完稅價格(DPV)×關稅稅率(依C.C數)
2.貨物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額)×貨物稅率(17﹪)
3.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額+貨物稅額)x營業稅稅率(5%)
4.推廣貿易服務費=關稅完稅價格×0.04﹪
三、關於貨物之完稅價格即以起岸價格作為關稅之完稅價格(DPV),其計算方式:起岸價格(CIF)=離岸價格(FOB)+保險費(INSURANCE)+運費(FREIGHT)。
四、另個人輸入國外自用機車,如該進口車輛之總離岸價格(FOB)超過美金(或等值)二萬元以上時,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以上資料 我也看不太懂 是否有內行的 大大 可以分析一下 進口車 貴在稅 還是 公司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