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有此事 時速143公里 不必受罰? 恐龍法官再現?

真正問題不在法官
明明是同樣的事實.明明依法不符
而是監理站的人員能夠用一紙公文塘塞你判定還是要罰
而且完全不用負任何責任!!

巷子內的都知道.撤銷超速罰單很難
會成功的理由幾乎都是警示牌未設置照相地點前100m(一般道路.高速300m)
雖然開麼快沒被罰似乎不合正義
但法律是應是毒樹毒果論
該檢討的是監理站的承辦人員
毒樹能結好果不合正義.還沒天理
不需要憤憤不平!

等他下次143的時候也許遇到的就不是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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