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問題不在法官明明是同樣的事實.明明依法不符而是監理站的人員能夠用一紙公文塘塞你判定還是要罰而且完全不用負任何責任!!巷子內的都知道.撤銷超速罰單很難會成功的理由幾乎都是警示牌未設置照相地點前100m(一般道路.高速300m)雖然開麼快沒被罰似乎不合正義但法律是應是毒樹毒果論該檢討的是監理站的承辦人員毒樹能結好果不合正義.還沒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