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警示牌 低於120公分…超速不罰
吳姓男子去年十月廿三日,騎重型機車行經安南區台十七線170.7公里時,被測速儀測得時速143公里。交通大隊舉發,台南監理站處分吳罰款八千元,加計違規點數三點及扣照三個月。
吳向監理站申訴未果,向台南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吳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測速應在前方設置明顯標示。但他被測速處前方所立的警示標誌高度,低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定高度。
依照該規則,標誌下緣離地面至少120公分,標誌低於駕駛目視角度水平之下,警方取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交通法庭認為,規定警示標誌設置高度,是要避免受車身或是其他車道的車輛遮蔽,無法一眼清楚辨識內容。該處警示標誌的確低於規定,顯然無法達到「避免人民權利遭受突襲」的立法保護目的,裁定撤銷。
法官照顧飆車者的權利 不顧到其他用路人保護生命的權利?
請問大家 台南交通法庭該裁判發官 是否是恐龍法官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