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有此事 時速143公里 不必受罰? 恐龍法官再現?

測速警示牌 低於120公分…超速不罰


吳姓男子去年十月廿三日,騎重型機車行經安南區台十七線170.7公里時,被測速儀測得時速143公里。交通大隊舉發,台南監理站處分吳罰款八千元,加計違規點數三點及扣照三個月。


吳向監理站申訴未果,向台南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吳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測速應在前方設置明顯標示。但他被測速處前方所立的警示標誌高度,低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定高度。


依照該規則,標誌下緣離地面至少120公分,標誌低於駕駛目視角度水平之下,警方取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交通法庭認為,規定警示標誌設置高度,是要避免受車身或是其他車道的車輛遮蔽,無法一眼清楚辨識內容。該處警示標誌的確低於規定,顯然無法達到「避免人民權利遭受突襲」的立法保護目的,裁定撤銷。


法官照顧飆車者的權利 不顧到其他用路人保護生命的權利?


請問大家 台南交通法庭該裁判發官 是否是恐龍法官之一?
philus wrote:
測速警示牌 低於12...(恕刪)


罰錢不是目的,嚇阻警示才是意義

這應該是法官的考量吧!

不然就不用所有測速照相前方要有警示語了

戀夏524 wrote:
罰錢不是目的,嚇阻警...(恕刪)


即便如此
被測速儀測得時速143公里還是太誇張了 . . .
如果硬說因為道路標示不清讓我誤會這裡是國道才騎到破百
可是他老兄騎到143也

philus wrote:
交通法庭認為,規定警示標誌設置高度,是要避免受車身或是其他車道的車輛遮蔽,無法一眼清楚辨識內容。該處警示標誌的確低於規定,顯然無法達到「避免人民權利遭受突襲」的立法保護目的,裁定撤銷。


唉,個人真的覺得,台灣治安不好,犯罪率上升,這種只會鑽研字面意義的恐龍要負大部分責任

「避免人民權利遭受突襲」-------那以後被拍照後不爽的人就不用大費周章破壞測速照相器,直接去把告示牌弄斷更省事
我認同樓主的說法 這個判決不合理.
但是在作合理判決之前
這個判決必需先合法...

依照那條法, 就是這樣--低於120cm的話不合法..
法官沒法直接跳過法律規定自己想怎麼判就怎麼判吧..?

所以是豬頭利委們得去修法才對....

法官是執行法律的人
你能叫他帶頭違法嗎?



法條爛,就得修,不然這個例子和一個層面的法匠問題只會不斷重演
天災人禍我們避免不了,但車輛主被動安全,我們可以有選擇的權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測速應在前方設置明顯標示。

我覺得這條規定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
這不是擺明告訴用路人只有看見'前有測速照相'這塊牌子時才需要遵守速限嗎...............
一步悠然,一世逍遙。 Z的個人網站:http://zerozlin.blogspot.tw/
這是什麼道理~
這種速度在高速公路上也不行吧!
如果不騎那麼快,會被拍照取締嗎?
還是速限的限制,僅在有設置「取締警示牌」的路段!
你先去念書
然後罵立法委員
最後才去看看法官有沒有問題

又不是法官想怎樣就怎樣
你考上法官就一律判死刑好了
趙靈兒低頭吟唱著: 既不回頭 何必不忘 既然無緣 何須誓言 今日種種 似水無痕 明夕何夕 君已陌路
之前有一則是超速很多被取締~好像有180以上吧?
結果去申訴,既然還會成功
判決是說當事者是因為要超車所以超速,並不是整路都高速行駛
這樣也行
菩堤本無樹 明鏡亦非台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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